2014年自考《合同法》复习笔记(2)
更新时间:2013-10-22 15: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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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自考《合同法》复习笔记
第五节 免除
一、免除概说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其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二、免除的方法
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免除意思表示作出,即不得撤回。
三、免除的效力
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
第六节 混同
一、混同概述
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同归一人,致合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事实。
二、混同的成立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随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二种。
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
三、混同的效力
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地消灭,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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