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合同法》复习笔记(1)
更新时间:2013-10-22 15: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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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自考《合同法》复习笔记
第四节 提存
一、提存的概述
提存与债权人的关系为私法关系,他们与提存部门的关系为公法关系。
二、提存的原因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三、提存的主体
提存的主体,又称提存的当事人,包括提存人、债权人(提存受领人)和提存部门。
四、提存的标的
提存的标的,为债务人依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
五、提存的方法
六、提存的效力
(一)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提存物在提存期间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标的物风险也归提存受领人承担。
(二)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不适宜保管的,提存部门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三)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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