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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合同法》复习笔记(1)

更新时间:2013-10-22 15:09:3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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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自考《合同法》复习笔记

  第四节 提存

  一、提存的概述

  提存与债权人的关系为私法关系,他们与提存部门的关系为公法关系。

  二、提存的原因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三、提存的主体

  提存的主体,又称提存的当事人,包括提存人、债权人(提存受领人)和提存部门。

  四、提存的标的

  提存的标的,为债务人依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

  五、提存的方法

  六、提存的效力

  (一)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提存物在提存期间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标的物风险也归提存受领人承担。

  (二)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不适宜保管的,提存部门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三)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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