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合同法》复习笔记(十)
第六节 可撤销的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其法律特征表现在:
1.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重大误解而使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思不符。
2.必须要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是有效的。
4.可撤销合同在《民法通则》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也就是说对此类合同,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不要求撤销,而仅要求变更合同内容。
二、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裁决。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期限为一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
1.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4.误解是误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这种合同在订立时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第二,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如标的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
第三,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
关于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客观要件。
二是主观要件。又分为:第一,利用优势。第二,未履行订约过程所应尽的告知等义务。第三,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或轻率。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四)乘人之危
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为难处境或者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
乘人之危的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第二,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
第三,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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