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金融法》章节笔记-16
更新时间:2013-10-16 14:4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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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自考《金融法》章节笔记
第二节 农村信用合作社
1.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条件
社员不少于500人;注册资本金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有符合银监会规定的章程;
以发起方式设立且发起人不少于500人;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主任和副主任的人数不少于2名;
80%以上的从业人员有1年以上金融工作的经历或具有金融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的学历;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农村信用社可根据业务需要下设分社、储蓄所,由农村信用社统一核算。分社、储蓄所不具备法人资格,在农村信用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理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农村信用社承担。
2.农村信用社的股权设置
1)入股方式:所有社员必须用货币资金入股,而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
2)入股限额:单个社员的最高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农村信用社股本金额总额的2%
3)社员股权的转让:社员持有的股本金,经向本社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转让
4)退股:农村信用社社员,经本社理事会同意后,可以退股。年底财务决算之前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息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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