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金融法》章节笔记-15
更新时间:2013-10-16 14: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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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自考《金融法》章节笔记
5.城市信用社设立的限制:
不得设立分社、储蓄所、代办所等分支机构
6.城市信用社社员条件:具备法定条件,并向城市信用社缴纳股金的个人、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法人。
城市信用社成立后应向社员签发社员证书。社员分为个人社员、个体工商社员和法人社员。
一家城市信用社的社员不得同时成为其他城市信用社的社员。国家公务员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信用社的社员。
7.社员股权
1)入股方式
2)入股限额
3)社员股权的转让:
8.社员权利:
管理权(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知情权(社员有权查阅社员大会的会议记录和城市信用社财务会计报告;
分配权(社员按照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城市信用社新增注册资本时,社员可以优先认购股金;
优先权(社员有权优先获得城市信用社的贷款服务
9.城市信用社的风险管理
城市信用社吸收的非社员存款不得超过存款余额的40%;吸收单个非社员储户的储蓄存款不得超过15万元。城市信用社贷款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满足社员的资金需要。城市信用社对同一贷款人发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50万。对非社员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信用社余额的40%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风险管理手段:城市信用社必须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备付金;城市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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