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合同法》复习笔记(四)
第三节 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二、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三、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一)承诺迟延
所谓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二)承诺撤回
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四、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
(一)确认书及其性质
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要素。
(二)合同的实际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五、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决定的。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
第四节 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
第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第三,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间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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