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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合同法》复习笔记(三)

更新时间:2013-10-15 15:12:3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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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自考《合同法》复习笔记

  第四节 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所谓双务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意义有以下几点: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

  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有如下意义:

  1.义务的内容不同。

  2.主体要求不同。

  二、要约邀请

  (一)要约邀请的概念与其与要约的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2.根据当事人意愿来作出区分。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二)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

  3.招标公告

  4.招股说明书

  5.商业广告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又称要约的拘束力。一个要约如果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就会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效力。关于要约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

  英美:发信主义

  大陆:到达

  (二)要约的存续期间

  完全由要约人决定。如果没有明确规定该要约的存续期间,则:

  (1)口头要约的,须立即作出承诺,否则要约失效;

  (2)以书面形式的,应当是合理时间内。包括三项内容: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

  (三)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第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四、要约的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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