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公司法串讲笔记(3)
更新时间:2013-09-02 15: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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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考公司法串讲笔记
第二章 公司法简史
1 8世纪末,英国的“南海泡沫案”
第三章 公司设立
第一节 公司设立概述
一、公司设立的定义与性质
定义:是指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二、公司设立的原则
1、自由设立主义,即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或限制。
2、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布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
3、核准主义,也称为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是指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4、准则主义,又称为登记主义,是指公司法事先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将这些要件作为设立公司的指导原则,任何人只要符合此种原则要求,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条件即可设立公司。
我国公司设立采用的原则:核准主义和准则主义;
三、公司设立的方式
1、发起设立,也称单纯设立,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2、募集设立,又称募股设立、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想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行为。
四、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1、行为性质不同:设立是民事行为;成立是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
2、行为效力不同:
3、行为主体不同:设立的主体是发行人;成立的主体是发行人和政府主管机关;
五、设立中的公司法律性质
设立中的公司在性质上属于无权利能力的经济组织。
债务和损失分两种情况:一是公司成立,由公司继受,如果发起人有过错,公司可追索发起人的责任;二是公司不能成立,其责任由全部发起人共同承担,发起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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