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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5)

更新时间:2013-08-29 10:46:3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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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

  第一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著作权作品的定义与保护条件

  1、定义: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单纯的思想或情感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

  2、著作权客体的构成要件:独创性。可复制性。

  二、著作权作品的类别: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和以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此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也是著作权的客体。

  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指由某社会群体(如民族、区域、国家)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故事、戏剧、舞蹈、建筑、主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或风格。具有集体性、区域性、延续性的特点。

  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和保护条件

  1、概念: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2、保护的条件:原创性。可感知性。可再现性。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即属软件开发者。此外还规定了特殊情况:

  1、合作开发:著作权的享有和行使以事前的书面协议为根据,如无书面协议,共同享有。

  2、委托开发: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

  3、指令开发: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如未明确规定的,属于接受任务的单位。

  4、职务开发:著作权属于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应对开发者予以奖励。

  5、非职务开发: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且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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