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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行政法学辅导资料(5)

更新时间:2013-08-23 13:30:3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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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考行政法学辅导资料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涵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

  行政法治原则作为法治原则在行政法上的的反映,涵盖了对行政法关系所有主体的要求。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实的需要,我们谈及行政法治原则时,经常更突出地强调其对行政主体的必要。事实上公民必须守法、依法监督行政行为等,也是行政法治的内在要求。

  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

  它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相同事实不得给予不同对待。4.符合自然规律。5.符合社会道德。

  四、行政应急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法律相抵触的措施。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它并非排斥法律控制。

  一般而言,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2)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4)应急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就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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