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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法理学知识第十章:法的体系

更新时间:2013-08-01 10:10:3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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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法的体系

  【单选】法律体系: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组成法律部门而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部门法体系。

  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单选】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法律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

  【简答】法的体系的特点(1)、法的体系是建构性的:效力逻辑结构、功能逻辑、实体法和程序法对应关系

  (2)、法的体系是发展变化的:稳定性和变化性统一(3)、法的体系具有统一性:形式、内容、效力统一性

  【简答】部门法的特征: ⑴ 一个法律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的。每个部门法都是统一于整个国家的宪法基础之上的。 ⑵ 各个部门法又是相对独立的,他们之间的内容是相异的。⑶ 各个法律部门的结构和内容基本上是确定的,但又是相对的和变动的。(3) 部门法既有客观基础,也有主观因素,是主客观结合的产物。

  【简答】划分部门法的原则:⑴ 合目的性原则; ⑵ 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⑶ 适当平衡原则; ⑷ 相对稳定原则;⑸ 重点论原则;⑹ 辩证发展原则。

  【单选、简答】划分部门法的标准:1、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种类应该是划分部门法的首要的、第一位标准。2、社会关系法律调整的机制是划分部门法的第二位标准。

  【论述题】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⑴ 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这是坚持我国法律体系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的保证。

  ⑵ 必须以中国国情和宪法为依据,这是我国法律体系科学性和合法性的保证。

  ⑶ 必须总结历史,面对现实,放眼未来。

  ⑷ 要综合考虑道德、党纪、政纪、社区公约和村规民约以及传统风俗习惯。

  ⑸ 正确处理公民与国家和社会、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以及中国同外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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