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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法理学知识第一章:法学绪论(2)

更新时间:2013-07-30 11:25:0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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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

  法学所摄取的研究方法(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考察的方法。(3)比较分析的方法。(4)经济分析的方法。(5)价值分析的方法。

  【单选】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以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为其研究对象。

  【选择】法西方法学家对法的具体研究对象的理解:

  ⑴自然法学、哲理法学主张法代表正义、道德或哲理,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价值或最高目的(即正义的或理想的法);

  ⑵分析法学主张法是国家权力的产物,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形式(即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逻辑结构和概念分析等);

  ⑶社会学法学主张法是一种社会现象,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事实(即法的社会功能、法的效果以及法和社会生活的关系等)。

  【单选】法学的词源:

  ⑴中国:古代先秦(春秋战国)时期开始的类似后世讲的法学的名称是“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⑵西方:最早出现的法学一词通常指古代拉丁语中Jurisprudentia,原意为“法律的知识”和“法律的技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下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单选】“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提出该观点的法学家是乌尔比安

  【选择】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单选】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法的性质和功能决定)

  【简答】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

  1、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法理学以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所谓“一般法”,首先是指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其次,它是指古今中外一切法。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的综合研究。

  2、法学的基础理论:即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

  3、法学的方法论:由于法理学要从宏观上、从总体及其与其他现象的联系上来提示法律现象的本质及其运动发展的规律,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法理学对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的研究,具有方法论原理的意义。

  【选择】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从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广义的立法)。

  【简答】法学的特征(实践性和阶级性):

  ⑴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是人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的,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又转过来为实践服务,因而它是合乎科学的,即实事求是的。

  ⑵作为阶级社会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法学又具有阶级性的特征。它的内容、性质和任务,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其阶级性是指法学代表不同阶级的意识形态,为不同阶级利益服务。在阶级社会中,作为一个整体来说的法学是有阶级性的,超阶级的法学是没有的。

  【简答】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

  ⑴以往的法学一般以唯心史观为基础,否认物质生活条件对法的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唯物史观为基础,它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

  ⑵以往的法学都以不同形式否认法的阶级性,或者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公共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并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⑶以往的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则认为,阶级意义上的法并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的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趋于消亡。

  【简答】民主和法制的学说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不可分。

  ⑵民主与法制不可分,民主和集中、民主和党的领导不可分,民主与法制建设不能超越历史阶段。

  ⑶应“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⑷要法治不要人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⑸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必须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⑹要遵循法制原则,不搞政治运动。

  ⑺解决消极现象的重要手段是教育和法制;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

  ⑻要坚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⑼“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⑽在政治体制改革中,“不能搬用资产阶级的民主,不能搞三权鼎立那一套”。

  【简答】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1、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2、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法治产生和发展的依据。

  3、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决定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内容。

  4、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和力量的源泉。

  【多选、简答】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在于:

  1、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法决定于经济基础不是说法可以直接地、自发地从经济基础中产生出来。)

  2、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3、法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不排斥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法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而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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