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行政法学要点笔记(14)
(五)行政合同的履行
行政合同缔结后,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以实现缔结合同的目的。行政合同的履行要遵循以下的规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本人亲自履行原则。 3.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六)行政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行政合同变更、解除的含义:
①行政合同的变更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行政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条款作修改、补充和限制等。②行政合同的解除指行政合同订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合同,从而使因合同所生的债权债务消灭。行政合同的解除方式主要有两种:-是行政机关单方解除。二是协议解除。
2.行政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
(1)相对人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同意的;
(2)国家的法律、政策发行重大调整,使原合同的履行需要作重大调整或不可能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3)相对人由于经营不善亏损等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4)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5)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是相对人违约,行政机关有权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同时对相对人进行制裁;如果是行政机关违约致使行政合同尤法履行,相对人可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其所受的损害。
3.行政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法律后果:
行政合同的变更一般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只对未履行的部分生效。合同变更后,当事人不再 按原来的合同履行,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行政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彼此不再享有原来约定的权利,也不负担相应的义务、行政机关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要对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行政机关由于过错导致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赔偿因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
4.行政合同的终止
行政合同的终止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已消灭。
导致行政台同终止的情形主要有:(1)合同履行完毕;(2)双方一同意解除合同;(3)行政机关单方面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的履行不可能;(5)因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有权机关决定或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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