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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行政法学要点笔记(10)

更新时间:2013-07-17 09:42:5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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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行政处罚及立法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特征的性质: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所给予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行政处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作出。 2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

  3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犯罪行为的制裁。

  从性质上考察,行政处罚拥有下列属性:

  1.行政性和具体性。2.处分性和不利性。3.制裁性。4.法定性。

  (二)行政处罚范围的界定:

  1.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系指司法机关对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的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人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其它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事处罚的当事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司法行为。

  联系: 部分被制裁行为的同一性、责任上的衔接性

  区别: (1)主体不同。(2)前提不同。 (3)形式不同。 (4)性质不同。

  2.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它们两者之间只有一字之差,而且它们合称为行政制裁,都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具体表现在:

  (1)主体不同。 (2)形式不同。 (3)适用关系不同。 (4)性质和法律救济不同。

  3.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

  划分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标准如下:

  (1)处分权利与限制权利。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其法律效果是不同的。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因为它是对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剥夺即处分;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之所以是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不是对该财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而仅是在短期内对该财物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临时限制。

  (2)是否以违法为前提,是否具有制裁性。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为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它可以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也可针对相对人的合法行为。

  (3)中间行为与最终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如扣押财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它是为保证尔后行政处理决定的最终作出和执行所采用的临时措施。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它的作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被处理完毕。如没收财物,它表达了行政主体对该财物的最终处理。

  (4)立法上的表现形式。一般说来,从法律法规上看,行政处罚作为一种罚则,被规定在“法律责任”这一章节中,而行政强制措施被规定在“执法检查”的章节中。

  (三)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是指由国家有权关制定的用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世界上第一个制定行政处罚法的国家是奥地利。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共8章64条,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行政处罚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行政处罚法的指导思想:

  (1)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

  (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4)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3.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①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 (2)行政处罚的种类是法定的。

  (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 (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②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原则(1)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2)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过罚相当”,即决定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系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具体表现为:

  (1)作为行政处罚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事先公布,否则不能成为行政处罚依据;

  (2)实施行处罚的主体及具体工作人员必须公开身份;(3)行政主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向被处罚人公开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行政处罚听证会必须公开。

  ③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1)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行政处罚是行机关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

  (2)教育先行。发生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后,行政机关应当先行教育,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自觉守法,而不能动辄处罚;

  (3)处罚与教育并行。对于行政相对人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能教育而不处罚的,应该坚持教育而不是处罚。对于应当处罚的,也应同时给予教育

  ④相对人救济权利保障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这表明,被处罚人对行政主体实施和行政处罚,拥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包括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获得行政赔偿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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