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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经济法企业与公司法复习资料(36)

更新时间:2013-07-01 10:06:4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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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6.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87.不允许公司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例外情况下的股份持有必须符合法律事先设定的条件和原因。

  488.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489.退伙一般分为任意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三种。

  490.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491.将发起人人数由“5人以上”改为“2人以上200人一下”

  492.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作出修订合伙人之间相互有代理关系,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93.规定的条件是:(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其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94.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495.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文件和财务报告,书面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

  496.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497.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49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499.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500.母公司与子公司各自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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