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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经济法企业与公司法复习资料(6)

更新时间:2013-06-19 14:54:4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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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我国现阶段实行准则主义与核准主义相结合的法律原则:

  52.我国《公司法》最后修订稿于2005年10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读通过,井确定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53.我国《公司法》规定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此外,作为自然人的发起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具有国家公务员的身份;法人作为发起人的,是可以从事商业活动的经济组织和科研、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法人不可以直接作为发起人,应贯彻政企分开的原则。

  54.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不许可其以劳务、个人姓名、企业名称、商誉等方式出资。

  55.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6.我国企业破产制度的主要内容:44.破产界限2破产案件的管辖3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44、管理人5.债务人财产6债权申报7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8和解9破产清算10法律责任

  57.我国《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58.我国《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了应当解散的原因或事由: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59.根据我国《公司法》第94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60.企业清算的结果是直接导致企业法人资格的消灭或企业营业资格的终止,这是法律为清算工作设定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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