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外国法制史知识点(78)
第五节 司法制度(现代)
一、两次大战期间司法制度的变化
两战间,日本司法体系没有什么变化,仍采取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立制,普通法院附设检事局,实行审检合一制。变化较大的是诉讼制度,1923年还公布了日本第一部《陪审法》。
刑诉法修改有两个重点。一是扩大了检察、侦查机关的权限,赋予大审院以新的任务。二是从保护被告人或被拘留者的权利与利益出发,对未决犯拘留日数作了限制,规定审讯被告人态度要好并给予沉默权。
民诉法修改要点是:采用职权调查主义和书面审理主义。否认了依当事人观点和言词审理的原则。控诉期由一月缩为两周,依诉讼价额对上诉加以限制。
陪审制度以英国的陪审制度为蓝本,陪审只适用于大部分刑事案件,皇室成员犯罪、侵犯皇室罪、内乱、外患罪、妨碍国交、骚扰罪、涉及军事机密等被排除在陪审之外,陪审只限于审查事实是否成立,而且裁判不一定受约束,所以日本陪审法比西方国家带有更大的局限性。
法西斯统治时期,通过限制适用有利于人民的条款,发展原有专断性质的办法来为法西斯统治服务。
二、战后司法制度的改革
法院组织法的改革。仿照美国模式实行单一的法院组织体系,一切司法权 属于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法院仍分四级:最高、高等、地方、简易法院,四级三审制,另设与地方法院平行的家庭法院,专门审理家庭犯罪和少年犯罪案件。最高法院还有通常所说的违宪审查权。
检察厅不再附属于法院,实行审检分立制。检察厅分最高、高等、地方、区检察厅,检察官是行政官吏而不再是司法官。
1948年颁布《辩护士(律师)法》,地方法院辖区内设律师会,全国设日本律师联合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总称为“法曹”,誉为“法制建设上的三根支柱”。
诉讼法的修改。刑诉法变化最大:强调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保障;以保障人权为重要任务;取消预审、一审公开审理;庭审中引入英美的对抗制并以职权主义为补充;采取“证据判裁主义”和“自由心证主义”。同时,与诉讼法有密切联系的《刑事补偿法》(1931)和《民事调停法》值得注意,前者是宣告无罪的人可就其所受到的错捕、错关和错判一事,请求国家补偿,对完善法制、保障人权有一定作用。后者发展了日本传统的调解制度,把它扩大适用于所有民事案件。
总之,战后日本司法制度的变化受英美法的影响很大,如行政法院的撤销、违宪审查权的出现、对抗制的采用等。这是日本法律制度成为兼有两法系特色的混合法的重要表现。特别是把审理中的英美法对抗制和罗马日耳曼法职权制结合起来,应说是日本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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