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外国法制史知识点(61)
第三节 民商法
美和英一样,无“民法”概念,也无“民法”部门,民商法不分,合称为私法。法律分为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家庭法和继承法等部门。20世纪前,美国法沿袭英国私法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但未接受英国法中封建的不动产理论、不动产限嗣继承和长子继承制、蜡封盖章的正式契约形式、夫妻一体制等。
一、民法
1、财产法方面的变化美法财产指所有权,即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分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和无形财产(权利)。
一方面无形财产的权利大为发达,出现许多新型财产所有权形式。另一方面,限制所有权的趋势大为加强。国家以“合理使用”为名干预社会生活。限制所有人对财产绝对占有、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2、契约法方面的变化契约是双方当事人间的一种诺言或协议。成立必要条件是:甲、双方当事人须有缔约能力;乙、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丙、须具备有效的对价;丁、契约内容须合法。
一是出现一些新的契约形式,旅游契约、科研契约等。二是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调节、对工农业生产和交换控制监督、规定产品质量、价格及工人工资工时等,还出现“定式契约”。
3、侵权行为法方面的变化(现代),美传统侵权行为包括对他人身体、名誉和财产权利的非法侵害三类。其形式越来越多,适用范围越来越广,责任原则发生变化,逐渐放弃过失责任原则,转向无过失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无过失甚至不可抗也要负责。几种对其他国家有影响的侵权行为:
A、产品责任法或消费者保护法。美国是最早规定产品责任法的国家。厂商生产、销售的产品使人身或财产受损,厂商有赔偿责任。
B、私生活秘密权法。作为人格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如遭非法侵害应负赔偿责任。此法立法设想起源于1890年美国法理学家沃伦和布兰代斯合写的评论文章。
C、国家赔偿责任法。联邦最高法院于1882年在判决中承认了国家赔偿责任,1946《联邦侵权行为请求法》正式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原则,1948纳入《联邦司法法》。但目前在各州尚未一致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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