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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外国法制史知识点(53)

更新时间:2013-05-30 11:18:3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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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财产法

  一、财产法的改革为适应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英在1922-1926间颁布一系列法令,如《终身租地法》《遗产执行法》《土地登记法》《土地信托法》《财产法》,对过去的财产法特别是土地法进行了改革:

  首先,废除了旧的对财产的封建性分类,即废除了“物的财产”和“人的财产”,采用罗马法动产不动产的分类方法。

  其次,统一了土地和动产的移转规则。未留遗嘱的继承制度统一适用于一切动产和不动产,并取消了长子继承制。

  第三,扩大了动产所有权的范围。提货单、存货证明、有价证券等都列入动产。

  二、对所有权的限制在社会法学派的影响下,出现了所有权“合理使用”的理论。国家以社会利益为根据,用法律手段,对所有权进行限制,甚至强制转让、征购、国有化等,从而出现了“国家所有制”。

  第四节 契约法和侵权行为法

  一、契约法的变化

  1、“标准式契约”出现,“契约自由”受到限制。标准式契约多由垄断组织单方面制定,并单方面定出免责条款。

  2、契约效力“阻碍”说得到发展,“契约神圣”原则受到限制。一定条件下允许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契约,或免除当事人履行契约的义务。阻碍说始于1903年里克尔诉亨利案的判决,1948契约阻碍法加以确认。

  3、诚实信任原则和不可抗力条款成了契约效力的一般原则,起着指导和补充契约履行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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