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外国法制史知识点(51)
第四编 现代法律制度
概述
现代法制史从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和第一次世纪大战结束开始,包括两个时期: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时期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时期。
一战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发展有共同的趋势和类似的特点。首先是法律的社会化,社会立法增多。其次是宪法制度有明显的进步和发展,公民的政治权利增多和扩大了。再次,民法三大原则的变迁也日益显著和普遍了,还产生了许多新的法律部门。此外,加强了行政立法和中央权力。
各国法律制度也各有特点。两次大战间表现为两类情况。英美法三国交替运用让步、改良和加强镇压的政策进行统治,曲折地前进。德日两国先后建立了法西斯专政,倒退性质十分明显。
英美法也各具特色。英国法从来就是顶着保守的外壳缓慢发展的,但也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法国维希政府屈从侵略者制定了不少反动法律。美国受英国法影响,较少封建形式和传统,此间,美制定法和判例法、联邦立法和各州立法速度较快,种族歧视的法律仍在继续。
日德也有不同进程和特色。日本逐步建立以军阀、官僚为核心的法西斯制度,德国通过政党竞选一举夺得政权。
二战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变化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
首先,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出现了趋于一致的苗头。如共同承认联合国宪章,遵守国际条约和惯例;罗马日耳曼法系和英美法系渗透融合;法德日原属罗马日耳曼法系国家,二战后,法德日的宪法和它们法律制度多吸收了英美法系的因素和影响,判例法成为不影响的法律渊源,如法国通过判例形成民法中“严格责任原则”,形成了法国行政法体系。又如英国是以判例法为法律渊源的国家,但成文法增多,1966上议院声明自己可以违背判例,使“遵循先例原则”动摇。欧洲共同体法加强了成员国法律统一的倾向,也促进了两大法系法律制度的融合趋势。
其次,二战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朝着民主、进步的方向发展。
最后,二战后,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出现许多独立的、新的法律部门。
形成第三世界民族独立国家法律特色的因素结构:1、殖民地时期宗主国法律制度的因素或遗留,2、本国历史传统法律制度的因素或继承,3、当代他国的法律制度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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