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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外国法制史知识点(17)

更新时间:2013-05-16 10:58:1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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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债权制度

  债权制度应包括契约和侵权行为,但日耳曼法中侵权行为和犯罪没有分开,所以放在违法行为部分讲。此处只介绍契约制度。

  日耳曼债权法有两个特点:

  1、债权制度不发达:

  A、契约种类很少,只有买卖、借贷和使用借贷几种。

  B、契约 的订立很重形式,必须经过标的物的交付,把标的物的占有转移给受让人,或者经过法定的程序形式,讲固定语言,配合着做固定的象征性动作。违反法定程序形式,契约不发生效力。

  订立土地转让契约的法定形式包括:第一、公开为意思表示。双方同证人一起到要转让的土地上,用固定语言表示转让该土地的意思;第二、象征性交付。象征物通常是带草的土,出让人从土地上挖起一块20个手指宽的圆形草饼,递给受让人或投入其所提起的围裙内。只有完成上述两个过程,契约才算正式生效。

  2、严格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规定了许多保证债务履行的方法,如宣誓、扣押财产和人身、设定动产和不动产质权等。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1、日耳曼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

  A、一般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国王和贵族是一夫多妻。

  B、实行买卖婚和抢夺婚。买卖婚是正常的婚姻方式,抢夺婚主要在早期实行,是一种变相的买卖婚姻。

  C、实行家长制。妻子受夫权的支配,家长制在亲子关系上的表现是父亲的特权地位和子女的从属地位。但同罗马父权制比,日耳曼法下的妻子和儿子的地位要好一些,主要表现在妻子和儿子都有自己的单独财产(动产和不动产),丈夫和父亲只能任意处理妻儿的动产,处理不动产应经妻儿的同意。

  2、继承制度

  一律实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还没发展起来,原因一是私有制尚不发达,另一方面是日耳曼法那种家族本位精神限制着个人对财产的自由处分。

  法定继承对动产和不动产采取不同原则。动产首选由子女继承,无子女由父母继承,父母死亡由兄弟姐妹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中,男性优于女性,后者只能得到前者的一半。动产中,武器由男性亲属继承,嫁妆由女性亲属继承。

  不动产中,自由农民份地只能由儿子继承,无子交回马尔克公社。公元6世纪下半期,也可由女儿或兄弟姐妹继承。封建领地和农奴份地的继承,前已述及。采邑改革后,封君与陪臣一方死后,要经过新的授封式,陪臣才能继续领有封地,可以说是一种有条件的继承制,只要不发生收回领地的情况,如背叛封君等,都把封地继续授封给陪臣的继承人。农奴份地自然是世代相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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