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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14)

更新时间:2013-05-03 16:59:4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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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论述]试述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及其对明朝立法的影响。

  明初统治者吸取元朝纲纪废弛、吏治腐败而导致灭亡的历史教训,在立国之初就非常重视法制建设,提出“重典治国”和“明刑弼教”等法制指导思想,这对整个明朝的立法活动均有着深刻影响。

  (1)重典治国。明王朝建立之初,朱元璋审时度势,提出“重典治国”的立法宗旨。“重典治国”立法思想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个方面。“重典治吏”,指以严厉手段维护统治集团内部秩序。“重典治民”则是严厉镇压民间一切犯上作乱行为,以维护皇权为核心的社会统治秩序。

  (2)明刑弼教。明朝统治者在推崇“重典治国”思想的同时,继承传统“德主刑辅”原则,并根据时代变化,提倡“明刑弼教”之说,进一步推崇“礼法并用”的思想。将伦理道德的预防犯罪职能与法律的镇压犯罪职能相结合,而且以儒家提倡的礼仪对民众予以教化作为先导,从而稳定社会秩序,实现明王朝的长治久安。为此,明太祖创设了一些制度,力图对普通百姓进行教化,并将教化落实到社会基层。第一,明太祖设立“大诰”、“教民榜文”等法令文告形式的法律,尤其强调法制宣传和普及性,下令各地设专人定期讲读“大诰”内容。这种结合立法与法制宣传的思想及实践,既有助于教化百姓,又对稳定明朝社会秩序发挥了作用。第二,洪武五年下令在全国城乡设置“申明亭”。第三,明太祖还效仿儒家经典记载的西周“乡饮酒礼”,在民间大为推行。

  (3)法贵简严。明初统治者认为元朝法制之失在于法律过于复杂,司法官员无法掌握,百姓无法知悉,致使贪官污吏舞弊弄法。为此,明太祖确立立法原则,即“法贵简严”,法律简单,官吏无从作弊;法律严厉,百姓不敢轻易犯法。

  第二节明朝的立法概况

  [单选]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是大明令。

  [单选]在明朝最为普及的法典是《大诰》。

  [单选]明代与宋代“敕”相近的法律形式是条例。

  [多选]明太祖创制的《大诰》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大诰武臣》等四编。

  [多选]《大明会典》汇集了明朝的重要典章法令,主要包括《皇明祖训》、《大诰》、《大明令》、《洪武礼制》、《诸司执掌》等内容。

  [名词解释]教民榜文:也称榜文,由皇帝发布,主要包括皇帝的谕旨或经皇帝批准的官府告示、法令和案例。

  [简答]简述《大明律》的结构及特点。

  《大明律》分7篇,30卷,460条。编纂体例不同于前代律典,《名例律》以下按照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篇,律下按事项分成30门类。《大明律》是中国法制史上又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律典。其特点主要有:第一,体例结构上,《大明律》以名例和朝廷六部命名,并结合传统的以事项分类的编制体例,门类划分较细,便于检索。第二,律典文字浅显,通俗易懂。第三,律首附有《服制图》、《五刑图》、《六赃图》等图表,有较强实用性。《大明律》不仅反映明初统治者注重立法与严于修律,而且相较以往律典也有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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