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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13)

更新时间:2013-05-03 16:58:1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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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元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单选]元代笞、杖刑的尾数为7。

  [单选]公开宣布、承认收继婚合法化的是元朝。

  [单选]元朝将全体国民分为四等,地位最高的是蒙古人。

  [多选]元朝的流刑分为三等,分别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多选]元朝不动产买卖和典当必须经过的程序有:经官给据、先问亲邻、签押文契、印契税契、过割赋税。

  [名词解释]收继婚:即未婚男子收娶家族中的寡妇为妻。

  [名词解释]赘婿:即男子到女家成婚,成为女家中的一员。

  第四节元朝的司法制度

  [单选]元代的地方监察机关是行御史台。

  [单选]诉讼代理制度最早出现于元朝。

  [单选]元朝各行省设置的专掌刑狱的机关是理问所。

  [多选]元朝设置达鲁花赤作为监临官的行政机构有路、府、州、县。

  [简答]简述元朝的中央司法机关。

  元朝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有刑部、大宗正府、御史台和宣政院,这些机构的长官都由蒙古族人担任。

  (1)刑部是仿照唐宋制度建立的机构,职责是掌管全国“刑名法律之政令”及冤、假、错案的复审和死刑的复核、录囚等。

  (2)大宗正府是从蒙古初期掌管刑政的“札鲁忽赤”演变而来的机构,与中枢省、枢密院并列,专门负责审理蒙古、色目人和宗室的案件,不受御史台监察,是蒙古王公贵族垄断的特权审判机构。

  (3)御史台是最高监察机关,主管司法监督与审判,负有纠举百官违法犯罪、监督京师与地方刑狱、平反冤狱等职责。为了加强对地方的监督,元朝还在地方上设立行御史台,统领提刑按察司。

  (4)宣政院是一个与世俗权力机关并行的宗教权力机构,是主持全国的宗教管理和宗教审判的最高机关,掌管僧人僧官的刑民案件,长官由帝师担任。

  此外,其他的国家机关中也设有断事官,拥有一定的审判权,受理所辖领域的讼狱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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