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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8)

更新时间:2013-05-02 15:01:5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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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隋朝的法律制度

  [单选]隋朝的主要法典是《开皇律》。

  [单选]最早把“重罪十条”改为“十恶”的是《开皇律》。

  [多选]封建制五刑包括笞、杖、徒、流、死。

  [简答]简述《开皇律》的体例和内容。

  《开皇律》共12篇,500条,12篇的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

  (1)关于刑罚制度。《开皇律》克服以往刑制比较混乱、不统一的情况,确定了死、流、徒、杖、笞五刑,而且还规定了刑等。

  (2)关于十恶制度。《开皇律》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3)关于八议和官当制度。这是《开皇律》规定的两个重要的司法特权制度。其承袭了《曹魏律》中的八议制度,还把官当作为定制,并规范了其内容。

  第二节唐初的法制指导思想

  [简答]简述唐初法制指导思想。

  (1)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①礼是治国的主要手段。

  ②法是治国不可缺少的工具。

  ③治国必须礼法结合。

  (2)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

  (3)慎重行刑的思想。

  ①严格依法办案,防止滥刑。

  ②慎重审理重案。对重刑者,规定专门的程序加以审理,避免错案。

  第三节唐朝的立法概况

  [单选]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是《唐六典》。

  [单选]“加役流”作为死刑的减刑始于《贞观律》。

  [单选]我国现存第一部内容最完整的最具社会影响的法典是《永徽律疏》。

  [多选]唐律的特点有礼法结合、首创“疏议”、律条简约、立法技术完善。

  [多选]唐朝法律的形式有律、令、格、式、典。

  [简答]简述唐朝各种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

  (1)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律以刑法为内容,令、格和式则以国家制度、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为内容,各有自己调整的范围,各不相同。从其作用来看,也各有异,律更偏重于消极地惩治犯罪,令、格和式则侧重于积极地规范人们的行为。

  (2)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在一般情况下,司法官须按照律对犯罪者定罪量刑,而不是依照令、格和式。

  (3)到了唐朝的中、后期,由于社会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律又无法适应这种变化,同时又不能随意修改,所以格敕这些能及时反映当朝皇帝意志和适时性较强的法律形式地位渐高,并常常替代律的作用,成为司法官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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