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国际法学习笔记(91)
第九章 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其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而且包括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等非国家实体。
2、国际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不仅包括国际不法行为,还包括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损害行为。
3、国际法律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责任
二、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归于国家(可以单独归于一国的行为;还有一国牵连入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
2、违背国际义务:(1)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 (2)违背有效的国际义务;
(3)违背国际义务的时间问题; (4)复合行为违背国际义务。
三、国际责任的免除:1、同意(同意为由免除国家责任的条件);
(1)必须是以有效方式表示的同意;
(2)该特定行为不逾越所同意的范围;
(3)同意不能违反强制性规范。
2、自卫; 3、反措施; 4、不可抗力; 5、危难; 6、危急情况。
四、国际责任的形式:1、停止不法行为;
2、保证不重犯(一是只作出不再犯的保证,而不加任何具体地说明;二是受害国要求责任国采取某项特定的措施或特定的行为加以预防);
3、赔偿(一是恢复原状;二是补偿;三是抵偿)
五、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问题。
(一)关于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问题:
1、《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的条款草案》的适用范围――国际法不加禁止的,其有形后果有地造成重大跨界损害的危险的活动,且此活动是在起源国领土内或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其他地方进行的活动(四要素:人为要素、风险要素、领土要素、有形要素)。
2、各国在预防危险活动所造成的跨界损害方面的一般责任(预防责任、合作责任、履行责任)。
3、各国在预防危险活动所造成的跨界损害方面的具体责任(核准、危险的评估、通知、预防措施的协商、提供和交换资料、不歧视、和平解决争端)
(二)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问题:
1、《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的适用范围――本原则草案适用于国际法未加禁止的危险活动所造成的跨界损害。
损害的内容:(1)、人员死亡或人身伤害;
(2)、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包括构成文化遗产部分的财产;
(3)环境受损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害;
(4)恢复财产、环境,包括自然资源的合理措施的费用;
(5)合理反应措施的费用。
2、《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的主要内容:
(1)对跨界损害的受害者提供及时和充分的赔偿; (2)确立了严格的责任制;
(3)明确了国家、经营者以及其他实体分担损失的原则; (4)确保提供赔偿的程序;
(5)要求国家为此制订国内法规并进行区域或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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