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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国际法学习笔记(88)

更新时间:2013-04-24 16:40:4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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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一、航空法――又称“空气空间法”或“国际航空法”,是指适用于空气空间、调整各国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则的总称。

  二、空气空间(航空)的法律地位。

  1、1910年,19个国家的代表在法国巴黎举行国际会议,由于意见分歧,无法就建立统一的国际航空制度达成一致。

  2、1919年,26个国家缔结的《巴黎航空公约》第1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

  上的空间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之后,领空主权原则成为了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国际习惯规则。

  3、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取代了《巴黎航空公约》,领空主权原则成为了整个国际航空制度的基础。

  三、国际航空制度。

  (一)一般原则(一般国际法不承认一切外国飞机在领空内享有类似船舶在领海所享有的无害通过权)

  (二)国际航空协定(由全球航空公约和特殊航空协定组成)。

  1、全球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

  (1)领空主权原则(一、缔约国有权在本国领空范围内设立空中禁区,可禁止或限制外国航空器的飞入;二、各国可保留国内两地载运权,只允许本国航空企业经营;三、有权制订有关外国航空器在境内飞行的规章)

  (2)航空器分类: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等国家部门的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芝加哥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3)航空器的国籍(实行登记国籍制度,一机一籍)。

  (4)飞行制度:国际航班飞行(有固定的航线和时刻表,经有关国家的特准或许可,开设航班的国家会就航行事宜与航线经过的国家进行协商,订立专门的协定)

  国际非航班飞行(可以在《芝加哥公约》规定的条件下无害飞越,或作非营业性的降停,不须有关国家事先批准)

  2、特殊航空协定(分为双边航空协定和区域航空协定)。

  四、航空安全的三大公约

  1、《东京公约》(1963年)把航空器主要看成是犯罪行为的场所。

  2、《海牙公约》(1970年)航空器不再被看成是犯罪行为的场所,而是犯罪侵害的对象。

  该公约规定:“空中劫持”行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中的任何人,如果武力、武力威胁或任何其他恐吓方式,劫持或意图劫持、控制该航空器,构成空中劫持罪。

  3、《蒙特利尔公约》(1971年)将犯罪侵害的对象,转向了更抽象的“飞行安全”这一概念。

  五、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外空条约)

  1、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应属全人类的事务;

  2、所有国家可平等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自由进入天体的一切区域;

  3、不得对外层空间提出主权主张,将其据为已有;

  4、应按照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国际法进行探索和利用;

  5、禁止在天体放置携带核武器、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进行军事演习等。

  六、外层空间的基本法律制度。

  1、基础性制度:(1)登记公开制度; (2)宇航员援救制度; (3)空间损害责任制度。

  2、其他制度:《月球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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