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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国际法学习笔记(86)

更新时间:2013-04-24 16:37:4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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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一、国籍――是个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国民的法律资格。

  二、国籍的取得方式:1、因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为原始国籍(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主义)。

  2、因加入而取得一国国籍,为继有国籍(自愿申请入籍;因婚姻、收养而取得)

  三、国籍的丧失:1、自愿丧失国籍;

  2、非自愿丧失国籍(由于入籍、婚姻、收养、剥夺等原因丧失)。

  四、中国国籍立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族平等的统一国籍、男女国籍平等);

  2、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血统为主、出生地为辅);

  3、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

  五、外国人――是指在一个国家境内不具有所在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人(含外国法人、无国籍人)。

  六、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1、国民待遇(在某些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待遇不低于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在该国所享受的待遇)

  3、互惠待遇(各因基于平等互利原则,互相给予对方国国民某种待遇)。

  4、差别待遇(一种是外国公民或法人待遇某些方面小于本国公民;一种是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或法人)给予不同待遇)

  七、难民――是指因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团体成员或政治见解,而有恐惧被迫害的正当理由,置

  身在原籍国领域外不愿或不能返回原籍国或受该国保护的人。

  难民的法律地位:1、不推回原则(不送回原国); 2、国民待遇原则;

  3、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待遇原则。 4、最惠国待遇原则。

  八、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引渡的规则:1、引渡的条件(一是双重犯罪原则;二是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2、请求引渡的主体(有权提出引渡的国家主要有:罪犯本人所属的国家;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家;受害的国家,即犯罪结果发生地国家)。

  3、罪行特定原则(是指移交给请求国的罪犯,在该国只能就其请求时所指控的罪名予以审判和处罚)和再引渡(请求引渡的国家接受罪犯的引渡后,再将该罪犯引渡给第三国,供其审判和处罚)的限制。

  4、引渡的程序(外交途径)

  九、庇护――是指一国的使领馆、军舰或商船对于所在地国家的罪犯给予保护。

  包括领土庇护(对象主要是政治避难者)和域外庇护。

  十、中国关于引渡的法律制度。

  1、引渡的条件(双重犯罪、双重可罚性)。

  2、引渡的依据(与请求国的引渡条约、与请求国的互惠关系)。

  3、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4、引渡请求的提出(向中国外交部看出)。

  5、对引渡请求的审查(最高院对指定审查的高院作出的裁定复核,再由外交部报送国务院决定)

  6、引渡的执行(公安机关执行)。

  7、向外国请求引渡(由外交部向外国提出请求)。

  十一、中国关于庇护的法律制度。

  1、《宪法》32条规定:中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2、《中国入境出境管理法》15条规定:对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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