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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国际法学习笔记(63)

更新时间:2013-04-17 09:40:0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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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识记]国际组织法的概念是什么?

  国际组织法是指用以调整国际组织的创立、法律地位、组织的内部和外部活动以及有关法律关系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 [领会]国际组织法律人格体现在哪些方面?[201007案例分析题,201104简答,201107单选]

  国际组织为了履行其职能和实现其宗旨,它们在对外关系中一般须具有下列几项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些权能是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的人格的具体体现。

  (1)缔约能力

  有些国际组织有能力在一定范围内与其他国际法主体缔结条约。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是国际组织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力。

  (2)使节权

  有些国际组织有能力在一定范围内参与国际关系,这表现在它们可与其成员国、非成员国或其他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相互派遣或者接受常驻使节或临时使节。

  (3)享受特权与豁免

  为了保证国际组织有效履行其职能之必需,国际组织及其代表、资产和财产在东道国和常驻地国可以享受一定范围的特权与豁免。

  (4)承认与被承认权

  这是指国际组织在同其他国际法主体发生关系时,承认其他国际法主体和被其他国际法主体承认的问题,以及当成员国中出现两个或多个政治实体时,国际组织承认其中一个为该成员国的代表。

  (5)国际责任能力

  国际组织拥有一定的求偿能力和承担国际责任的能力。

  8. [识记]简述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201107单选]

  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是国际组织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力。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第6条明确规定:“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受该纽织规则的调整。”据此,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将依据各自的组织约章、暗含权和嗣后的惯例来具体确定。

  9. [识记]从责任的起源来划分,国际组织的责任可分为哪几种?

  从责任的起源来划分,国际组织的责任可分为以下两种:

  (1)可归因于国际组织的国际不法行为引起的国际组织责任;

  (2)由于合法活动造成的损害性后果而产生的侵权行为责任,如由于合法的空间活动造成的环境损害

  的责任。

  10. [领会]从国际组织成员的类型来说,各种国际组织的成员可分为哪几种?

  从国际组织成员的类型来说,各种国际组织的成员可分为下列五种:

  (1)正式成员(也称“完全成员”)

  一 般来讲,正式成员基本上是国家,而其他几种类型的成员可能是其他政府间或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一国的某些领土实体、争取独立的民族等。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各种类型的成员在国际组织内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不相同的。具体而言,作为国际组织正式参与者的正式成员,通常参与该组织的全部活动和承受该组织的全部 权利相义务。

  (2)联系成员(或称“准成员”)

  它们在国际组织中只享有有限的权利(如出席会议和参加讨论),但在主要机构中没有表决权,也不能在主要机关中任职,它们对组织承担较低的财政义务。

  (3)部分成员

  这种成员资格提供了一种灵活参加国际组织的形式,使得非成员得以充分参加国际组织的一个或一些机构,并使有关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受益。需指出的是,部分成员只是参加某国际组织的部分机关工作的非成员,它们是那些机关的正式成员,但并不是该国际组织的成员。

  (4)附属成员

  这是世界旅游组织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成员资格,它向关心旅游专门利益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的国际机构开放。

  (5)观察员

  大 多数国际组织都邀请非成员国或非国家实体(如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其他政府间或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出席其有关会议,它们的身份称为观察员。观察员参加某些国际组织的会议,但没有表决权。例如,联合国除了现有192个成员国之外,另有2个常驻联合国观察员国――巴勒斯坦和梵蒂冈,其出席联合国有关机关的会 议,但从不参与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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