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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国际法学习笔记(57)

更新时间:2013-04-16 10:34:5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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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识记]根据2001年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的有关规定,国际不法行为可以单独归于一国而成为该国的国家行为,有哪些情况?[200904单选,200907多选,201007单选,201104多选,201107单选]

  根据2001年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的有关规定,国际不法行为可以单独归于一国而成为该国的国家行为,有如下几种情况:

  (1)一国的国家机关的行为。

  任何国家机关,不论它行使立法、行政、司法职能,还是行使任何其他职能,不论它在国家组织中具有何种地位,也不论它作为该国中央政府机关或一领土单位机关而具有何种性质,其行为应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关包括依该国国内法具有此种地位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2)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人或实体的行为。

  虽 然不是国家机关,但经该国法律授权而行事政府权利要素的人或实体,其行为应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但条件是该个人或实体在特定的情况下正在以此种资格行事。这些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人或实体,可能包括一些私人、国营公司、准国营实体、政府的各种代理机枸,在特殊情况下,甚至包括私营公司;在每一情况下, 都是由国家授权行使公共性质的职能。

  (3)由另一国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由另一国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如果为行使支配该机关的国家权力要素而行事,其行为应视为支配该机关的国家行为。

  (4)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国家机关或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人或实体,如果以此种资格行事,即使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其行为仍应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5)受到国家指挥或控制的行为。

  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实际上是在按照国家的指示或在其指挥或控制下行事,其行为应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6)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行为。

  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在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和在需要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情况下实际上正在行使政府权力要素,其行为应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成为一国府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应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在一个先已存在的国家的一部分领土或其管理下的某一领土内组成一个新的国家的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应视为该新国家的行为。

  (8)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本身行为的行为。

  按照上述情况不归于一国的行为,在并且只在该国承认和当做其本身行为的情况下,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换言之,在一般情况下,国家不承认和不接受私人和实体的行为归于国家,但是,如果其后这种行为经国家承认和接受,则应归于国家。

 

  7. [识记]按照2001年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的有关规定,一国牵连入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主要有哪些情况?

  按照2001年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的有关规定,一国牵连入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国援助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

  援助或协助另一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应该对此种行为负国际责任,如果该国在知道该国际不法行为的情况下这样做,而且该行为若由该国实施会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2)一国指挥和控制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

  指挥和控制另一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应该对该行为负国际责任,如果该国在知道该国际不法行为的情况下这样做,而且该行为若由该国实施会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指挥和控制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的较典型的例子是,宗主国或保护国对从属它的国家实施不法行为而承担责任。

  (3)一国胁迫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

  胁迫另一国实施一行为的国家应该对该行为负国际责任,如果在没有胁迫的情况下,该行为仍会是被胁迫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且胁迫国在知道该胁迫行为的情况下这样做。

  总之,凡是属于一国对另一国提供援助、指挥或施加胁迫的情况,其责任应根据情况归于援助、指挥或胁迫的国家,但这并不能解除被援助、被指挥或被胁迫国家的责任。

  8. [识记]一国牵连入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的几种情况之间有什么不同?

  三种情况的主要不同在于:

  (1)在援助的情况下,主要的责任属于行为国,援助只起支持的作用;

  (2)在受他国指挥的情况下,行为国犯下了国际不法行为,尽管是在他国的指挥下所为的;

  (3)在胁迫的情况下,胁迫国是此行为的主要行为者,被胁国只是它的工具;

  (4)在胁迫等同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才能解除被胁国的责任。

  9. [识记]国家责任的免除有哪些情况?[200807多选,201004多选]

  根据国际实践,2001年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具体规定了下列几种免责情况:

  (1)同意

  所谓同意是指一国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另一国实行某项特定行为时,该特定行为的不法性在与该国的关系上即告解除,但以该行为不逾越该项同意的范围为限。

  (2)自卫

  一国的行为如构成按照《联合国宪章》采取的合法自卫措施,则该行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

  (3)反措施

  反措施是指受害国针对一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不履行国家责任条款规定的法律后果而采取的措施,以促使责任国履行其国际义务。

  (4)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没有办法抗拒的强制力。一国不遵守其对另一国国际义务的行为如起因于不可抗力,即有不可抗拒的力量或该国无力控制、无法预料的事件发生,以致该国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不可能履行义务,则该行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

  (5)危难

  危难是指其行为构成国家行为的行为者,在遭遇极端危险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其他人的生命,只能采取不遵守该国国际义务的行为的情况。

  (6)危急情况

  危急情况是指一国为了保护该国的基本利益、对抗某项严重的迫切危险,而采取违背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措施的状况。

  10. [识记]以同意为由免除国家责任,应满足哪些条件?

  以同意为由免除国家责任,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以有效方式表示的同意。

  1、自愿的同意。

  2、同意必须是以明显确认的方式表示;

  3、同意必须是能够代表国家意愿的机关作出的。

  二、该特定行为不逾越所同意的范围。

  例如,甲国同意乙国的商用飞机飞越其领空,但如果乙国运送军队和军事装备的飞机也飞越甲国的领空,那么乙国行为的非法性就不能被解除。

  三、同意不能违反强制性规范。

  如果一国的同意违反一般国际法某一强制性规范,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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