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中英《公司法律制度研究》第十四章
更新时间:2013-04-14 13: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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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公司对产品质量的责任
1、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的特征:
(1)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2)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必须是用于销售的产品;
(3)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4)建设工程中,作为构配件、零件、建筑材料使用在建设工程中的产品,都应受产品质量法的调整。
2、销售者的瑕疵担保责任是违约责任。
3、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产品质量责任。
4、生产者赔偿责任的确立条件:(简答)
(1)产品存在缺陷;(2)损害的界定。
5、损害的界定: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侵权责任)
人身损害:死亡、人身伤害、健康损害。
他人财产:缺陷产品外的其他财产。
6、生产者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7、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8、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