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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国际法学习笔记(30)

更新时间:2013-04-10 09:38:4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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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

  1. [识记]简述国家领土的概念及其构成?[200807单选,200907多选,201004多选,201104多选]

  (1)概念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2)构成

  国家领土是由各种不同的部分所组成。它包括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之下的底土以及领陆和领水之上的领空。 (不包括大陆架)

  2. [识记]界河的法律地位是什么?[201004单选]

  界河的法律地位是分属沿岸国家的内水。一般以河流的中心线或河流主航道的中心线作为疆界线。界河一般不对非沿岸国家开放。关于界河河水的使用、捕鱼以及河道的管理与维护等事项,由沿岸国之间的协议加以解决。

  3. [识记]多国河流的主权属于哪些国家?[200907单选]

  多国河流的各沿岸国,对流经其领土的一段水域享有主权。

  4. [识记]国际河流的主权属于哪些国家?[200904单选]

  国际河流流经各沿岸国的部分属于各沿岸国的领土,各沿岸国对其拥有主权。

  5. [领会]国际河流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国际河流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国际河流对沿岸国的商船、军舰及非沿岸国的商船开放,但非沿岸国的军舰不享有自由航行权;

  (2)航行时,各国的国民、财产及其船舶应享有平等待遇;

  (3)沿岸国对于通过自己领土的那段河流行使管辖权,特别是关于警察、卫生、关税等事项;

  (4)沿岸国负责管理和维护在其管辖下河流部分,并得为维持和改善河道航运,征收公平的捐税;

  (5)沿岸国保留“沿岸航运权”,外国船舶不得从事同一沿岸国的各口岸间的航运;

  (6)由特别设立的国际委员会制定必要的、统一的管理规章,以保障河流的航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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