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中英《公司法律制度研究》第四章
第四章 公司的治理结构
1、公司的结构:又称公司机关权力结构。(法学角度)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运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机构间权力分配和制衡的制度体系。
2、公司机关间权利的相互独立和制衡是公司治理机构的核心。
3、公司治理机构的产生机制:公司治理结构石油公司的法律地位、产权结构及多元利益主体机构所决定的,公司的产权结构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选择)
4、公司治理结构涉及的问题:为解决公司中股东(出资者)董事(经营决策者)经理(管理者)以及职工(生产者)等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受益、决策、激励、风险分配等问题,各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都对公司内部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辉)的权力分工和制约作出了明确规定。
5、在相似的分权与制衡的思想下,两种立法模式:
①单一委员会制:股东大会下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②双层委员会制。
6、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趋势:(论述)
(1)董事会权利得到扩张:由“股东大会主义”,董事会权利得到扩张。董事会的地位逐渐扩张具体表现:
①赋予董事对公司章程规定以外事项的不受限制的管理权;
②董事越权有效原则的确立;
③董事法律责任免除途径的增加。
(2)对董事会权利的制衡及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①加强对董事会的监督; ②累积投票制;
③小股东的派生诉讼权; ④强调董事的义务。
(3)监事会的角色缺位;
(4)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公司治理结构开始体现对多元利益主体的保护,并开始注重公司外部环境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制衡。
7、有限公司的种类:
(1)按投资者人数不同分为多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2)按所有制性质不同分为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指公司法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8、在我国公司法中,对国有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董事会成员中应当由公司职工代表。
9、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①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②人资两合性;
③封闭型即非公开性; ④设立程序简单; ⑤股东对公司活动的积极参与;
⑥组织机构灵活; ⑦规模具有伸缩性,可大可小。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也可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的分类:(选择)
①按股东权利行使的目的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
自益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共益权:表决权、查阅账簿权。
②按行使股东权是否须达一定股份比例分为:单独股东权与共同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股东自益权、表决权;共同股东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
③按股东所有股份的类别分为:普通股股东权和优先股股东权。
④按股东权利的性质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
固有权:股东的剩余财产索取权;非固有权:股东对公司账簿的查阅权。
1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简答)
①交纳所认购的出资; ②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③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④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⑤出自填补责任。
1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最高意思决定机关,是必设机关,非常设机关。
14、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①董事会;②执行董事;③出资最多的股东。
15、有限公司设监事会的,股东临时会应由监事会提议召开;有限公司不设监事会的,由监事会个人提议召开。
16、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否则召集无效。
17、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法律地位:
(1)董事是董事会的组成人员,是董事会的组织基础;
(2)董事为有限公司所必设,享有公司的业务执行权;
(3)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不同学说。
18、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案例题)
19、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
20、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21、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
(1)竞业禁止制度;
(2)避免利益冲突交易:董事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不得篡夺公司机会: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2、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1)是由董事组成的公司机关,包括3至13名董事。
(2)是公司的必设机关,是公司业务执行的意思决定机关。
24、董事长是董事会的召集人。
25、董事长的法律地位:是有限公司的必设和常设机关,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股东会会议的主持人,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26、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有限公司可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27、执行董事的职权:
①具有相当于董事会的职权;
②具有相当于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权,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③兼任公司经理的执行董事,拥有公司经理应有的职权。
28、经理是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负有总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公司董事长的委托授权,以公司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现。
29、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指对公司财务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负有监督职责的人员。
30、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只能由本公司的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担任,本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国家公务员不能担任监事。
31、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32、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有特征:
(1)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投资者的投资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其投资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
(2)国有独资公司是一人公司,其投资者只有一个――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是国家授权的部门。
(3)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企业。
33、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3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3―9人,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
35、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36、一人公司:也叫独资公司、独股公司,指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1)一人公司的产生: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股东的推出或死亡会导致公司的全部出资为一人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自由转让更增加了一人公司出现的可能性。
其次,随着个人资本力量的增强,一人公司满足了个人经营者对有限责任利益不断追求的需要。
再次,法人独资公司的出现,大大扩宽了一人公司的活动空间。
(2)一人公司的利与弊:
利处:「1」一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相对简单;
「2」股东可以直接控制公司业务经营,能够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行情,灵活迅速地做出相应的决策。
弊端:「1」由于一人公司这种相对简单的治理结构,给股东不受限制地进行种种不利于债权人与社会公众的活动提供了可能,而有限责任原则又促使这种可能性大大增强。
「2」因缺少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股东可能会利用公司的人格从事各种欺诈、非法交易、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等行为。
「3」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而言,由于股东的特殊性,使其不可避免地带有国家独占性,容易产生垄断,不利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揭开公司的面纱。(简答题:概念、产省、利弊)
37、股份有限公司:指公司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38、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公司股份权利、义务的一般原则:
(1)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①股东仅以其所认购股份缴足股款,股东不对其所认购股数以外的股份承担缴纳股款的义务。
②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书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对超出此数额范围外的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也无权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额外责任。
③股东不直接向公司的债权人负责,而仅向公司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法人格独立原则的体现。
(2)股东平等原则:股东平等原则的核心是股份平等原则。
①公司所发行的各股份的内容应当是相同的。
②持有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股份的股东应当在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中享受相同的待遇。
39、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要机关,但非常设机关,仅在由法定召集全的人依法召集时才召开。
40、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41、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权人应为董事会。
42、股东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6个月内召开,即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间召开,在此期间,公司董事会可择期召开股东大会。
43、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前通知个股东。
44、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作出采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损害中小股东利益限制,股东表决权派出制度和累积投票制度。
45、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1)剥夺股东的表决权,(2)限制股东的表决权。
46、股东大会决议违法时的救济:1.股东大会决议违法的判断。股东的决议违法,可分为程序违法和内容违法。2.股东大会决议违法的救济措施。一是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停止违法行为之诉,具体又可分为停止程序违法的撤销之诉和停止内容违法的无效之诉。二是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侵害行为的诉讼。(简答)
47、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5至19人
48、公司文书的制备。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制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49、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监事会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提起诉讼。(案例)
50、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51、1.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2.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3.坚实的任期每届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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