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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学”第二十四章简答题要点

更新时间:2013-03-28 09:54:4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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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学第二十四章简答

  1.简述玩忽职守罪的概念与特征。

  答: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2)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

  2.简述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概念与特征。

  答: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2)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由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能由于某种原因知悉国家秘密,因而也可能泄露国家秘密,所以,《刑法》第398条第2款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也构成犯罪。

  (3)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泄露国家秘密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但不以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为目的。

  (4)本罪的成立要求情节严重。情节是否严重,应从行为人的动机、目的,所泄露的秘密的级别、性质、数量,泄露的手段、方法。泄露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影响等方面进行判断。

  3.简述徇私枉法罪的概念与特征。

  答: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起因、三种行为。

  ①两种起因:一是徇私,即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小集体利益而枉法;二是徇情,即出于私情而枉法,主要表现为出于照顾私人关系或感情、袒护亲友或者泄愤报复而枉法。

  ②三种行为:一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二是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2)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根据司法实践,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3)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4.简述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答:徇私枉法罪中的包庇有罪的人使其不受追诉的行为与包庇罪有相似之处。主要区别在于:

  (1)本罪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而包庇罪不要求是司法工作人员。

  (2)本罪是利用司法职务之便包庇有罪的人使其不受追诉;包庇罪是通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包庇有罪的人;

  (3)本罪包庇的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包庇罪可能包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已决犯。

  (4)本罪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包庇罪则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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