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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学”第二十三章简答题要点

更新时间:2013-03-28 09:51:4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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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学第二十三章简答

  1.简述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答: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有相似之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原则上只限于公款,例外地包括特定公物;后者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其他公共财物。(2)犯罪行为不同:前者只是挪用公款,即暂时占有、使用公款;后者是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已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3)犯罪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以暂时使用公款为目的,具有归还的意图;后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具有归还的意图。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2.简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特征。

  答:主体只限于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在有关机关责令行为人说明来源时,行为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行为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是指行为人没有证据证实其差额部分属于合法收入,其中包括拒不说明财产的来源。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夫妻双方均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其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时,有关机关责令双方说明来源,而双方均不说明来源的,只要认定夫妻双方都拥有超出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而且夫妻双方都拒不说明财产来源的,夫妻双方均成立本罪。

  3.简述受贿罪的概念与特征。

  答: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也可以说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财物的不可交换性。

  (2)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①受贿行为所索取、收受的是财物,该财物称为“贿赂”。

  ②受贿行为表现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③索取贿赂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成立受贿罪,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④受贿行为在客观上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确定。

  (4)受贿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首先,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接受(包括索取)贿赂的意图。其次,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是在和对方进行以权换利的肮脏交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侵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最后,行为人对上述危害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态度。

  4.简述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答:索贿与敲诈勒索有相似之处,但索贿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敲诈勒索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索贿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敲诈勒索罪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是区分二者的关键。行为人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对方有求于他的事项与其职务没有关系,行为人利用对方的困境,以此相要挟,索取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国家工作人员主动以打击报复相要挟,要求对方提供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反之,如果对方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事项必须利用职务之便(包括放弃职务行为)才能实现,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困境,索取财物的,成立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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