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法学”第十四章名词解释
更新时间:2013-03-18 09: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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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学第十四章名词解释:追诉时效、特赦等
第十四章
1.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2.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
3.行刑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执行刑罚;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执行刑罚。
4.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的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
5.追诉时效的中断:也称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6.赦免:是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大赦与特赦。
7.特赦:一般是指国家对较为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
8.放火罪:一般主体主观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9.交通肇事罪:一般主体主观过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0.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的安全性能,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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