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第六章串讲资料
第六章 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
主管和管辖,从这一章开始,就要进入一些民事诉讼当中比较技术性的操作了,也就是要进入一些具体条文的学习当中了。
主管和管辖是两个相互密切关联的概念。如果作为一名律师,在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之后,如果当事人要求他代理某个案件,为他讨回公道,这时这名律师首先必须要考虑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这个案件法院究竟会不会管。如果法院会管,究竟是不是用民事程序来管。换言之,审理这个案件的法庭到底是不是民庭。
第二个问题是,如果这个案件法院会管,并且法院的民庭要管,这时作为律师要考虑,究竟这个案件要在哪一个法院来起诉。
在中国有很多法院,从级别上讲,中国有四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而四级法院当中,根据地域来划分,每一个省,每一个城市,每一个城市下面的区又有不同的法院。我们国家的法院是与行政区划相联系在一起的。举个例子,在全中国有一个最高法院,在广东省有一个高级法院,这个法院设在省会城市或自治区的首府或设在直辖市当中。高院所在省的每一个地级市,或者说自治区下面的每一个自治州,都有一个中级法院。
譬如说,在广东省下面的广州市有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有个中级法院,珠海市也有一个中级法院。在中级法院下面,也就是在地级市下面又会分为若干个区,或若干个县,每一个区和每一个县下面又会设有基层法院。譬如说广州市荔湾区有一个荔湾区法院、广州市越秀区有一个越秀区法院、广州市的花都县又有一个花都县的基层人民法院。这样,在中国有那么多的县,有那么多的市,有那么多的省,就有很多的法院。如果律师代理当事人去起诉的话,他就必须决定到底在哪一个级别的法院,哪一个地方的法院来进行起诉。这样,就形成一个管辖的问题。
因此,所谓的主管,就是这个案件究竟法院管不管,而由哪一个法院来管就成了一个管辖问题。因此,主管和管辖是一个前提和结果的关系。主管是管辖的前提,因为只有法院管了这个案件,才有资格去找法院管。而管辖是在确定的主管之后,寻找法院的一种具体的制度。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主管
一、主管的概念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所谓主管就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内的民事纠纷的权限,即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所谓的主管问题就是判断有关的案件法院是否会受理,法院是不是管这个案件,而且要判断这个案件法院是不是通过民事程序,由法院内部的民事审判庭来解决这个纠纷。
二、我国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民事主管强调有两个要件,只要同时符合两个要件,法院就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法去解决有关纠纷:
1.有关纠纷应当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
2.有关纠纷是涉及到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纠纷。
换言之,只要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纠纷或财产纠纷,法院就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来解决有关纠纷。
在中国一些法院有不好的倾向,一些法院会以民法当中有没有明文规定来判断法院应不应该受理某些案件。
这种倾向是很不正确的。例:在上世纪90年代的电视连续剧《还珠格格》,其中有一个情节是:小燕子到了一个围棋的棋院,在棋院中被老板把钱骗光了,于是就沦为丫鬟。小燕子的大哥萧剑用武功把老板制伏之后,应小燕子的要求,把围棋子塞到这个老板的口中。片子看完之后,有一些小孩就模仿这个情节,于是某个小孩的爷爷就起诉电视台并且起诉了作者琼瑶,提出这个电视剧当中有一些教输青少年不良行为的一些不良镜头,说这个电视剧的播出侵犯了他孙女的身心健康权,要求电视台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看到这个案子之后认为,我们国家的民法并没有规定身心健康权,因此对这个案件就不予受理,认为这个案件不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其实这个案件法院是应该主管的,因为这个小孩的爷爷和电视台之间是平等的主体,也就是电视信号供应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平等主体。另外,这件案件涉及到了人身权利,涉及到了小女孩的人格发育是否正常,这个案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纠纷,既然属于我们国家诉讼法所规定的主管标准,人民法院就应当审理这个案件,而不去管民法当中是不是有规定相关的权利。
又比如说,有一个案件:丈夫和妻子多次讨论是否要生孩子,妻子正处于生育的最好年龄,妻子就想生小孩。但丈夫就怕生了小孩之后耽误他的工作和事业,于是他在经不起妻子一再要求的情况下,就偷偷地在妻子平时喝的水中放进了一种无色无味的避孕药,妻子长期喝这种水,就没有生小孩。后来妻子检查发现了这个秘密,并且在检查之后发现由于妻子长期服用这种避孕药,就丧失了生育功能。于是妻子就起诉丈夫,首先要和他离婚,然后认为丈夫侵犯了她的生育权,要求丈夫赔偿损失。
法院在看到诉状之后,认为我们中国的民法中并没有规定生育权,于是就不予受理本案,这个做法也是错误的。虽然我们国家的民法并没有规定生育权,但是很明显,丈夫与妻子之间的纠纷是平等主体间的纠纷,同时丈夫的行为侵犯了妻子的生育功能,妨害其生育功能,这是对人身权的典型侵犯,所以这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纠纷。既然符合这个主管标准,人民法院就应当审理。这是我们国家对于民事诉讼主管的基本标准。
知道基本标准之后,有两个问题是提醒同学特别注意的:
(1)是关于劳动纠纷的问题。所谓劳动纠纷是指一些劳资纠纷或者是一些工伤事故纠纷。当发生劳动纠纷时,我们国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关的原告(一般是雇员,不是雇主)――雇员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雇主,而应当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就是说仲裁是一个前置程序,如果申请仲裁的雇员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论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换言之,在劳动争议当中,仲裁是一个前提条件,未经仲裁不得诉讼。
(2)在一般的经济仲裁当中,如果当事人双方已经签订了一个仲裁协议,或者在有关的合同当中达成了仲裁条款。这个仲裁协议和仲裁条款的存在,就直接否定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主管权。换言之,如果当事人曾经签订了一个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当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只能找仲裁机关仲裁,而不能找人民法院起诉。这个规定提醒各位,在大家购买商品房的时候,商品房的购销合同当中一般都有一个纠纷解决办法的条款。如果,希望一旦发生纠纷由法院来解决纠纷的话,那就看清这个条款,如果这个条款上面明确写明了纠纷解决办法是由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的话,就意味着一旦发生纠纷,就不能找法院。所以如果想找法院,就必须不能有这个条款。
第二节 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与基本思路
我们知道这个案件法院会管,下面就必须确定究竟由哪个法院来管这个案件。通俗的说,管辖的问题就是找衙门的问题。
1、概念: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刚才已经讲过了我们国家的法院有很多,从级别上讲,分为四级;而从地域上看,每一个行政区域都有一个法院。这样一来,找法院就变成了有两项工作:第一项工作就是所找法院的级别;第二项工作必须确定所找的法院应当是哪个地区的法院。前者要确定级别的问题叫做法院的级别管辖;后者是要确定哪个地方的法院叫做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我们做个比喻: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就相当于数学上的平面坐标系的两个坐标,我们把级别管辖称为纵坐标,把地域管辖称为横坐标,当确定纵坐标和横坐标之后,两个坐标系确定后,就能把法院找到了。比如说某个案件需要找法院,首先根据纵坐标,纵坐标有四个,1、2、3、4就代表四级法院,通过学习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之后,发现本案的纵坐标应该是1,也就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然后再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发现这个案件应该由北京的海淀区的法院管辖,北京的海淀区和基层法院的级别,我们就马上发现我们应当找的法院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又比如说,某一个案件,确定应当由中级法院来管的,而这个案件的相关地点是在河南郑州,河南郑州是一个地级市,是一个省府城市。这样级别上的中级,地点上的河南郑州,两者相结合在一起,就能找到这个案件应当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管辖。所以,要学习管辖的问题,必须学两方面:一个是学级别管辖;另一个是要学地域管辖。只有把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知识结合在一起,才能最终解决一个找法院的问题。
2.管辖恒定原则
在第二节的管辖的概述当中,我们除了掌握管辖的概念以及管辖的思路以外,还要掌握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这个原则被称为管辖恒定原则。
管辖恒定原则意思是一个法院对某个案件有没有管辖权是在当事人起诉的时候确定的。当事人在起诉完毕,法院立案之后,如果案件的有关情况发生了变化,那么已经立案的法院仍然具有管辖权,他的管辖权不会因为立案后的情况变化而发生变动。
举个例子,比如我们国家在确定地域管辖后有一个基本原则,叫“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说案件原则上应当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假设有一个案件是一般的欠款案件。张三是原告,李四是被告,李四欠了张三10万块钱,于是张三要起诉李四。在起诉时,张三发现,李四的户籍所在地是在北京的海淀区,于是张三根据被告李四的户籍所在地就到了北京市海淀区的法院来起诉李四。法院经过审查确定李四的户籍所在地是在海淀区,于是海淀区的法院就把该案件受理下来,立案了。
在立案之后,李四搬到了北京市的丰台区,户口也随之迁到了丰台区。根据我们国家“原告就被告”的规定,李四搬到了丰台区,这个案件就应当变为由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为了保证审判的稳定性,我们国家规定的一个原则叫管辖恒定原则,只要张三在立案的时候,海淀区法院具有管辖权,那么在立完案之后,不管李四搬到什么地方,海淀区法院的管辖权是依然存在的,不会因为李四的搬家、不会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发生变化而使管辖权发生变化。这样一种规定就叫做管辖恒定原则。
在管辖恒定原则当中,必须牢牢把握管辖恒定的时间点是什么时候,这个时间点就是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立案之时只要法院在立案的时候法院有管辖权那么这个法院就永远有了管辖权,而不管其立案后的情况有没有变化,这个管辖权都不会发生变化。这就是所谓的管辖恒定原则。
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概念
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四级法院都有权受理这些一审案件,如果是基层法院受理的,那么终审是中级法院;如果是中级法院一审受理的,终审是高院;如果是高院受理的,终审则是最高人民法院。
二、我国四级法院的管辖划分
基层法院:原则上所有的案件一审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法律有例外规定的出外,因为在我们国家最高法院只有一个,高级法院每个行政区域都有一个,基层法院每个县级都有一个。
高级法院: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是指案件标的额巨大的案件,二是指案件当事人众多,遍布高级法院辖区各地的案件。例:当年在安徽发生的种子案,在各个市各个村很多农民买了一家种子公司的种子,种了以后发现这是假种子,颗粒无收,这些农民是分布在安徽的全境之内的,由任何一个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来审理都有太合适,最后还是由安徽省的最高人民法院来受理了这个案件的一审。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进行一审的案件。
注意:一个国家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不是审理案件,而是在于指导地方法院进行审判,还未发生过由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有一些,在“四人帮”中最高人民法对江青和林彪反革命集团等人进行的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1.重大涉外案件:所谓重大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上述标准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我们就称之为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确定由中级法院一审的案件,
具体包括:
(1)海事、海商案件,其中涉及到海事运输合同的案件叫海商案件,如果与海事、海商运输合同无关的我们称为海事案件,这两种案件都由中级法院一审,这里的中级法院是海事法院,该类案件由海事法院一审,海事法院的级别相当于中级法院,所以海事海商案件的审理就是中级法院。我国的海事法院一般设立在沿海地区,每一个海事法院管理一个沿海区域。如果当事人对海事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就应当上诉到相应的普通的高级人民法院,海事二审法院就是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法院。
例:某一个一审案件是由广州市海事法院一审的,如果当事人对一审不服的,他的上诉法院是广东省的最高人民法院。
(2)专利纠纷案件,它涉及到一些专业的知识,对法院法官的素质要求比较高,确定了一个集中管辖的原则。只有一些特定的城市的中级法院才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由省会或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直辖市、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的中级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集中管辖,此外,专利案件有三类案件必须由北京市的中级法院管辖,它们是:是否授予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宣告授予发明专利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和强制许可费纠纷的案件。由于上述的三类案件都牵扯到国家的专利局,国家专利局设在北京市,它们的一审就更加的特殊,只能在北京市的两个中级法院来进行管辖。
(3)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4)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案件,是各个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标的额。
在级别管辖中,基层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级别管辖规定很简单,中级法院的级别管辖规定相对复杂,因此在学习的过程中应当重点记忆中级法院的级别管辖规定。
如果有案例题要判断级别管辖时,分不清到底是由谁一审,就当成是中级法院一审。
第四节 地域管
一、概念
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一般地域管辖
国家规定受理案件是从这个案件的事实当中抽取出一些与案件有关的要点,这个要点我们称之为连接点。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当事人的住所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人住所地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一)原则性规定
也称之为“原告就被告”原则,原告提起诉讼应当到被告的住所地去提起诉讼。以被告的住所地作为连接点。
实行原告就被告的理由一方面在于抑制原告滥诉,使被告免受原告不当诉讼的侵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人民法院传唤被告参与诉讼,对诉讼标的物进保全或勘验,有利于判决的执行。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是指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此外,《适用意见》对“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作了以下补充规定:
(1)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5)不服指定监护或者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例外规定
有时候是由原告的住所地的中级法院一审的。被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或住所很难确定,而原告在中国境内的住所地很明确,这时就要被告就原告。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被告就原告具体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在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特殊地域管辖
(一)一般合同纠纷诉讼
连接点是被告的住所地,以及合同的签订地和合同的履行地,重点是这个案件的性质以及相对应性质的连接点。比如在合同履行地中,最高法院规定什么叫合同履行地。
考试的类型一般地案例分析题。
注意三个问题:
(1)对于合同纠纷,在9种的地域管辖中有3种是与合同有关的,分别是一般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如果是保险合同,就适用第二种规定,如果发现是运输合同,就适用第四种规定,如果发现既不是保险合同,也不是运输合同,就相当于一般合同,就适用第一种地哉管辖
(2)侵权纠纷,包括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行为的发生地,这两个地点往往不是同一个地点。例:某人把他邻居家的汽车的轮胎扎了一个洞,这个行为发生在北京的海淀区,这里就是侵权行为的实施地,轮胎遇热膨胀,孔也越来越大,当汽车行驶到丰台区的路上,轮胎就发生了暴裂,汽车翻倒,邻居就受伤了,因此海淀区和中台区都是侵权地,这两个地方的中级法院都可以受理这个案件。
(3)特殊地哉管辖有9种,前7种的连接点都是被告住所地,后两种特殊性地域管辖没有提到被告的住所地,前7种特殊性地域管辖原告是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作为为管辖法院的。
三、专属管辖
如果适用了一般地域管辖,也可以适用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合同纠纷地连接点是被告的住所地,这两者是相互兼容的,大部分都能适用协议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关系是,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专属管辖,不得适用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
根据法律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共同管辖,是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年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发法院管辖。
五、协议管辖
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的法院。但是这也不是随意的,协议管辖要受到各种的限制,有以下限制条件:
(1)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必须要有协议书;
(2)协议管辖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
(3)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以合同以外的其它民事纠份不得协议管辖;
(4)协议管辖不得违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中选择,而不可能超出这一范围;
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于第二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在前面的学习当中我们已经掌握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基本知识,通过前面的学习我们可以知道管辖的确定一般来说是由当事人,主要是原告,原告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起诉来决定的。
比如原告选的A法院而A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又符合管辖的要件,这时候A法院就会成为一个管辖法院,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某些法院管辖的选择并不是由当事人选择而产生的,而是通过法院的裁定的方式而决定的。
第五节 裁定管辖
所谓的裁定管辖是指管辖的确定,是有人民法院通过裁定的方式确定的。主要在三种情况下出现:
一、移送管辖
1.移送管辖的概念:指法院立案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实际上是法院内部的纠错行为,管辖权的错误有两种:
(1)是级别上的错误,比如说本来由中级法院受理的案件基层法院受理了。
(2)地域上的错误,来由A地中级法院受理, 但是B地中级法院却错误的受理了, 为了纠正这两种错误移送管辖就存在了两种模式:
第一,是在级别上来移送;
第二,是在地域上来移送;
2.注意如下事项:
(1)移送管辖在发生在法院立案之后的 . 如果法院在立案前就发现当事人选择了错误的法院,则不需要移送管辖,只需要裁定不予受理案件就可以了,并告知当事人正确的管辖法院。
(2)案件被移送后,如果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不能再行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法院,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法院之间“扯皮”。
二、指定管辖
( 一 ) 概念
在特殊情况下,下级法院无法确定管辖权的归属,需要报请上级法院确定管辖权的归属,上级法院的指定行为被称为指定管辖。
三种情况:
(1)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就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来决定管辖权的归属,上级法院用指定的方式来决定管辖权的归属。
(2)有管辖权的法院因为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
它的前提是本身法院是有管辖权的,但是由于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一般来说存在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自然方面的原因,另外一方面是法律方面的原因自然方面的原因。
第一,自然方面的原因。比如说某个地方发生的水灾,这个法院正是属于这个城市的低洼地区,于是这个法院大楼一半被水泡在里面,整个法院工作就瘫痪了 , 自然就不能开庭审理案件了,这个法院虽然有管辖权,但由于水灾,这个时候这个法院的案件只能别的法院来审理,究竟由哪个法院审理呢?就是由上级来指定一个跟它比较相邻的比较近的,而又能正常工作的法院来审理它的案件。
第二法律上的原因,所谓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法律规定某一个法院虽然它有管辖权,但是由它来行使管辖权是不太适当的。比如说某地一个法院它要建一个新的办公大楼 , 新的办公大楼建好之后,这个法院由于经费不足而没有向施工单位支付建房款, 于是施工单位就起诉了这个法院,这时候施工单位是原告,法院则是被告 , 根据专属管辖制度,这个不动产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来受理案件,行使管辖权,很明显这个案件就要由这个法院的本身,或这个法院的下级法院来审理。这时候一个法院来审理一个自己作为被告的案件很明显是不适当的。这种情况就要报上级法院来决定这个案件究竟是由其它的哪一个法院来审理,这也构成了指定管辖的情况。
(3)法院之间因为管辖权的问题发生了争议又协商不成的。
管辖权的争议有两种情况:
第一消极管辖解决了消极冲突;
第二积极管辖解决了积极冲突;
所谓消极冲突是指两个法院都不想管这个案件,所谓积极冲突是指两个法院都想管这个案件。
关于管辖权冲突的例子:有一个城市A在相邻地区有个B市中间有黑线是A市和B市的地界,有一座房屋它就在地界上面,房屋左边属于A市 , 房屋的右边属于B市,这个房屋还没有进行产权登记,有一个当事人甲和当事人乙围绕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就进行一场诉讼,根据专属管辖的规定 , 涉及到不动产的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这个房屋究竟是属于A 法院还是属于B,由于它还没有登记两个法院就争论不休了。
如果这个案件是比较简单的,同时案件受理费用比较高,那么这两个法院就会抢着管辖这个案件,于是就发生了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大家都想管;如果这个案件标的额比较小,法院受到的案件费比较低,但是案件牵涉到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审理比较困难,这时候两个法院就不想审这个案件了,就形成了管辖权的消极冲突。不管是消极冲突还是积极冲突 , 最后都是由 A、B两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来指定由谁来管辖。
三、管辖权转移
为了贯彻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有管辖权的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将案件转移给上级或者下级法院审理,称为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发生转移原因 :
在级别管辖的时候就有一个规定中级法院在受案范围中 ,有一个这样的标准诉讼标的额比较大的案件由中级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比较小的,则由基层法院受理。
例:某一个省它确定了一个中院和基层法院之间分工诉讼额的标准是500万,500万以上的案件由中院来审,500万以下的案件由基层法院来审。假设有一个案件是一个单纯的欠款案,也就是向银行贷款的人,就向银行贷了500万,就没有钱还,于是银行就起诉这个人,这个案件就被中级法院受理了,但是当年中级法院受理案件比较多,审不过来了,但是发现这个案件标的额虽然达到了500万,但案件比较简单,简单到跟欠500元,50元没有什么区别,中级法院由于发现案件比较简单,而本法院在本年中,它的审判负担比较大,中级法院为了更好的解决审判工作的分担问题就可以把这个案件下送到下级法院,由基层法院来审理这个案件。
有一个案件它的诉讼标的只有10万,但是10万元钱的案件并不一定是很简单的案件。
比如有甲、乙,甲是一个债权人,乙是债务人 ,乙曾向甲借了10万元,后来向甲还了一部分钱,乙曾在借款时写下一张条:叫作还欠款4万元, 这张条有两种读法。一种读法乙还欠甲6万元,另一种读法乙还欠甲4万元。这时候甲起诉乙,说乙还欠他6万元,但乙的主张是还欠甲4万元。于是当中就出现了2万元的争议, 虽然这个案件的标的额比较小,但是处理这个案件的难度并不比处理刚才的500万的要低,这种情况如果基层法院对这个案件实在拿不准,基层案件可以把这个案件送到中级法院审理。
由此可见管辖权的转移是在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来转的 , 而不会在不同的地域之间法院来转的。
注意问题 :
★ 移送管辖是法院内部的纠错程序,管辖权转移则以受理案件的法院有管辖权为前提。
★上级法院将案件移送给下级或者将案件从下级提审不需要征求下级法院的同意,反之则需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出台的最新司法解释,管辖权的转移只能从下级法院转移到上级法院,而不能从上级法院转移到下级法院。这样做主要是为了照顾当事人的心理上的要求,保障诉讼的正当性。
假设我们看演唱会,比如我们买了一张三等的票,每张票80元,当我们进入演唱会的会场之后,工作人员跟我们说虽然你买了80 元的票,但由于今天晚上上座率不高,所以你可以到每张票为680元的一等席去看表演,观众当然很高兴了;但如果有一天,你买了一张680元的一等票,当你进入演唱会的会场之后,工作人员说由于今天人太多,你虽然买了一等席的票,但你只能到三等席上看表演,毫无疑问观众肯定是非常不高兴。
同样道理,如果当事人原来是在基层法院审理案件, 后来法院跟他说你这个情况要慎重对待,现在由中级法院来审理,那么当事人心理会觉得自己得到的法律审判是更高的法律审判,心理比较容易接受;但是如果一个当事人他在中级法院起诉的,但案件太简单了,中级法院就对他说你的案件就由基层法院来审理吧。于是就把他转移到了下级法院,这时候当事人心理上觉得非常难接受,所以为了保障一种审判的正当性,只能下级转移到上级,不能由下级转移到上级。
如果考试出到这个问题,有一个原则,以课本为主,如果课本说能够从上级转移级下级,考生们仍然需要这么答。但是按照惯例如果课本规定跟现行法律制度不一致了,这个问题一般不会涉及的。
第六节 管辖权移议
一、概念
管辖权异议 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二、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正常情况下,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被告,原告是不会提起管辖异议的。因为起诉的人是原告,换言之正常情况下一个法院它行使管辖权是原告选择的结果,那么既然原告选择了一个法院作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正常情况下不会出而反而,它不会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因此正常情况下提起管辖异议的是应当是被告;
特殊情况下原告也会提起管辖权异议。
比如说某原告甲向A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人民法院就是甲心目当中应当受理的法院 , 当A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 , 它把这个案件移送给了B人民法院 . 而这个原告甲认为这个案件就应该由A人民法院来行使管辖权,B人民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甲对于A人民法院把案件移送给B人民法院是存在异议的。这个异议就表现为他不服 B 法院的管辖权,这种情况下原告就会向 B 法院提出一个管辖权的异议,所以原告提起管辖权也是存在的。
事实上,包括第三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他们都有可能提起管辖权异议 . 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所有当事人均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
三、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即可以对地域管辖提出异议,也可以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
比如说当事人可以认为本案不应当由中级法院受理 , 而应当由高级法院受理 , 他有这样的异议。也可以说这个案件不应当由A法院受理,而应当由 B 法院受理,因此,地域管辖、级别管辖都成为了管辖权的客体。
四、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民诉法规定 , 所谓答辩期,是指被告收到原告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果当事人要提起管辖权异议,就必须在答辩期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答辩期内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就算一个法院原来它没有管辖权,但由于当事人在答辩内不提出异议。这个法院就会推定这个当事人服从该法院的管辖,那么这个法院就会自动获得本来没有的管辖权。
例子,是一个房地产纠纷案件,合同中就约定了一个纠纷解决的条款,条款中明确约定,该案件如果发生纠纷应当由某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那么根据仲裁条款,这个案件如果要解决争议,只能够进行仲裁,而不能进行诉讼,也就是说因为存在仲裁条款,人民法院对本案就没有管辖权,当时由于疏忽就没有发现这个条款, 于是就去法院起诉被告,而法院工作人员在审查时,也没有注意到这个条款,于是就进行了立案,这个案件被受理下来了。后来又重新审查了一遍合同文本,就非常惊讶的发现这个条款,于是非常担心害怕被告会提起管辖权异议,但是在被告受到答辩状之后的十五天内,被告没有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
后来被告的律师就向法庭提出仲裁条款的存在,法官就明确的告之被告,如果你要提出管辖权异议,就应当在你收到起诉状附本之后的十五天内提出,但由于在答辩期内被告没有提管辖权异议,所以就认为原被告双方都自动的接受了法院的管辖权。这个案件就可以审判,就不用仲裁了。
由此可见 提出管辖权的时间是非常刚性的,如果超过了这十五天,本来没有管辖权的法院也就自动的获得了管辖权。
五、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法院面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的答复的方式是裁定。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是成立,则裁定移送管辖,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不成立则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
如果当事人一方对法院裁定不服的,有什么救济方式呢?比如说这个被告,法院采纳了被告的观点,裁定要将案件移送,这时候原告不服,又比如说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并驳回其异议,这时候被告会不服,不管哪一方对法院裁定不服,当事人都可以提起上诉。裁定原则上是不能上诉的,只有三种裁定可以上诉,这里是我们学到的第一种就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所作出的裁定,这是我们学到的第一种可以上诉的裁定。
以上就是关于管辖权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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