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受理毕业生登记表遗失证明通知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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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自考办:
对部分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因故丢失本人《毕业生登记表》原件,要求出具相关证明等有关事宜做如下规定:
一、考生需提交以下材料
1、考生需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附上报纸原件(一份);
2、考生《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考生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果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有考生本人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受理及办结时间
本办定于每周三、五上午受理考生申请。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办结,出具一份《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并加盖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由于我办不再保留2008年以后毕业考生的《毕业生登记表》,因此,不再受理2008年以后毕业的毕业生(含2008年)此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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