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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民法婚姻家庭复习:亲属的概念与种类

更新时间:2015-05-27 13:28:5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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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升本民法婚姻家庭复习:亲属的概念与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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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属的概念与种类

  (一)亲属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指由法律确认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相互之间具有特定身份关系和法定的权利义务的主体。

  (二)亲属的种类

  现代各国法律根据亲属产生的原因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

  1、配偶

  配偶是男女两性之间因为结婚而发生的亲属关系。有些国家认为不是亲属,我国认为是。

  2、血亲。

  (1)自然血亲。

  包括全血缘与半血缘,婚生与非婚生,都是属于自然血亲的范围。

  (2)拟制血亲。

  也就是准血亲。我国有两种,一种就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另外就是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3、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配偶除外。

  (1)血亲的配偶:已身与自己血亲的配偶之间的关系。

  如自己的儿媳妇、女婿、嫂子、弟媳妇、姐夫、妹夫、伯母、婶母、姑父等。

  (2)配偶的血亲:已身与自己配偶的血亲之间的关系。

  作为妻子的角度来看,丈夫的父母、丈夫的兄弟姐妹(伯叔姑),为妻子配偶的血亲。而作为丈夫的角度来看,妻子的父母,妻子的兄弟姐妹(舅子、姨子),为丈夫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已身与自己的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之间的关系。从妻子的角度而言,丈夫的兄弟之妻子、丈夫的姐妹之夫,都是为妻子的配偶的血亲。从丈夫的角度而言,妻子的兄弟之妻、妻子的姐妹之夫,(即连襟),都是为丈夫的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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