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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民法婚姻家庭复习:保护妇女权益原则

更新时间:2015-05-25 10:25:4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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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升本民法婚姻家庭复习:保护妇女权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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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1、内容

  2、禁止家庭暴力

  (1)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禁止家庭暴力,是2001年大陆修正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项禁止性规定。有关家庭暴力的概念,大陆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适用婚姻法解释(一)》)中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据此可见,家庭暴力具有以下特征:

  ①家庭暴力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②家庭暴力行为的方式是作为

  ③家庭暴力行为在手段上具有暴力性

  ④家庭暴力在时间上具有突发性

  ⑤家庭暴力后果的伤害性

  (2)家庭暴力的救助

  对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我国《婚姻法》第43条明确规定了救助请求权人、救助单位和救助措施。

  (3)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构成请求离婚的理由

  2)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3)丧失继承权

  (2)行政责任

  1)行政处分

  2)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3、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虐待的概念和特征

  ①虐待的概念

  虐待是指行为人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其它方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对其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

  ②虐待的特征

  1)虐待行为的方式可表现为作为的行为与不作为的行为

  2)虐待行为在手段上具有暴力性和非暴力性

  3)虐待行为在时间上具有经常性

  ③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区别

  1)两者行为的方式不同:家庭暴力必须是作为,虐待可以是作为与不作为;

  2)两者行为的手段不同:家庭暴力必须具有暴力手段,虐待可以是暴力手段与非暴力手段;

  3)两者行为的时间不同:家庭暴力必须是属于偶发性的,虐待必须是具有经常性。

  (2)遗弃的概念和特征

  ①遗弃的概念

  遗弃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拒绝扶养的行为。这里所指的拒绝扶养应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人身遗弃

  2)经济上拒绝供养

  3)生活上拒绝照料

  ②遗弃的特征

  1)行为人与受害人必须是法定的互负扶养义务的主体

  2)遗弃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受扶养权

  3)义务人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故意

  ③对遗弃的救助措施

  (1)单位救助措施

  (2)司法救助措施

  (3)行政救助措施

  ④遗弃的法律责任

  民事后果及民事责任

  1)构成请求离婚的理由

  2)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3)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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