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民法婚姻家庭复习:保护妇女权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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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1、内容
2、禁止家庭暴力
(1)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禁止家庭暴力,是2001年大陆修正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项禁止性规定。有关家庭暴力的概念,大陆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适用婚姻法解释(一)》)中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据此可见,家庭暴力具有以下特征:
①家庭暴力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②家庭暴力行为的方式是作为
③家庭暴力行为在手段上具有暴力性
④家庭暴力在时间上具有突发性
⑤家庭暴力后果的伤害性
(2)家庭暴力的救助
对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我国《婚姻法》第43条明确规定了救助请求权人、救助单位和救助措施。
(3)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构成请求离婚的理由
2)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3)丧失继承权
(2)行政责任
1)行政处分
2)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3、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虐待的概念和特征
①虐待的概念
虐待是指行为人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其它方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对其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
②虐待的特征
1)虐待行为的方式可表现为作为的行为与不作为的行为
2)虐待行为在手段上具有暴力性和非暴力性
3)虐待行为在时间上具有经常性
③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区别
1)两者行为的方式不同:家庭暴力必须是作为,虐待可以是作为与不作为;
2)两者行为的手段不同:家庭暴力必须具有暴力手段,虐待可以是暴力手段与非暴力手段;
3)两者行为的时间不同:家庭暴力必须是属于偶发性的,虐待必须是具有经常性。
(2)遗弃的概念和特征
①遗弃的概念
遗弃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拒绝扶养的行为。这里所指的拒绝扶养应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人身遗弃
2)经济上拒绝供养
3)生活上拒绝照料
②遗弃的特征
1)行为人与受害人必须是法定的互负扶养义务的主体
2)遗弃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受扶养权
3)义务人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故意
③对遗弃的救助措施
(1)单位救助措施
(2)司法救助措施
(3)行政救助措施
④遗弃的法律责任
民事后果及民事责任
1)构成请求离婚的理由
2)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3)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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