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合同复习:合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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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权利正好是对方的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获得价款的权利,而买方正好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反过来,买方有取得货物的权利,而卖方正好有交付货物并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归还借用物的义务;又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担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受赠人只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比较少见。
(1)二者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上有区别。
(2)因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2、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区分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3、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大多数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意义,主要在于这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
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合同均为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实际上是一个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问题。
5、主合同和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区分主合同和从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主合同和从合同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联系,即从合同具有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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