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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债权复习:债的消灭

更新时间:2015-04-09 10:58:2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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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的消灭

  (一)债的消灭的概念

  债的消灭,又称债的终止,是指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债的消灭与债的效力的停止不同,与债的变更也不同。

  (二)债的消灭原因

  1、清偿

  2、抵销

  (1)抵销的概念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在对等数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相互消灭的制度。

  (2)法定抵销的条件

  (3)法定抵销的方式

  (4)法定抵销的效力

  3、提存

  (1)提存的概念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2)提存的法定原因

  (3)提在的效力

  ①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②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③在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4、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以债的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因债权人抛弃债权,债务人得以免除清偿义务,所以兔除是债的消灭的一种原因。

  5、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

  混同的原因有二:一为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二为特定承受。

  混同的效力:混同产生债的关系消灭的效力。由债的关系所生的从债权和从债务也一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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