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法人复习:法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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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1.法人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的特征
法人具有如下特征: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3)法人有独立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三)法人机关
1.法人机关的概念和特征
(1)法人机关的概念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形成法人的意思,并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定机构或者个人的总称。
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组织体的核心组成部分,负有形成法人意思和代表法人活动的职能。没有法人的机关,法人就无法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法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2)法人机关的特征
2.法人机关的构成及法定代表人
(1)法人机关的构成
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构成,其表现形式可以是由若干自然人集体组成的一定机构,即合议机关(如: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也可以是以单独的自然人个人,即独任机关(如公司的董事长、经理等)构成。
从法人机关所担负的职能来看,法人机关可以具体分为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
(2)法人机关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特征:
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③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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