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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复习:法人设立的程序

更新时间:2014-04-18 10:01:5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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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复习:法人设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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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设立的程序

  (一)法人设立的原则

  法人设立的原则,因法人类型及时代的不同而不同。大致包括以下原则:

  1、自由设立主义。自由设立主义,又称为放任主义,即国家对于法人的设立,不加任何干涉,不作任何限制,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处断。在欧洲中世纪,由于商事公司勃兴,各国曾多采用放任主义,但因有碍交易安全,近代以来,除瑞士民法对于非营利法人仍采此主义外,已不多见。?

  2、特许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也称立法特许主义,即法人的设立需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特别许可。?

  3、许可设立主义。许可设立主义,又称核准设立主义,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主管行政官署的批准,主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 决定。

  4、准则设立主义。准则设立主义,也称登记主义,指法律预先规定法人成立的条件,设立人可依照该条件设立,一旦符合法人的成立条件,无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就可直接到登记机 关办理登记,法人即可成立。?

  5、强制设立主义。即国家以法令规定某种行业或某种情况下必须设立一定法人组织的设立原则。?

  (二)我国法人的设立原则

  1、企业法人的设立原则。 在我国,企业法人分为公司企业法人与非公司企业法人。公司企业法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般采准则设立主义,即符合相关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的,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即可成立。但也有采许可设立主义的,如《公司法》第27条第2款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公司法》第7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 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明显采许可设立主 义。非公司企业法人,依《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首先须经主管部门或有关审批机关批准,然后才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也属许可设立主义。

  2、机关法人的设立原则。

  机关法人的设立,取决于宪法和相关国家机构设置法的特别规定,在设立原则上采特许设立主义。机关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3、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原则。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需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规定,在设立原则上采特许设立主义。事业单位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4、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原则。

  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有采特许设立主义,需要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规定来设立,如妇女联合会、工会、团组织等;也有采行政许可主义的,即法人的设立需要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才可成立,如各种协会、学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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