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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事责任复习:违约责任的特征

更新时间:2014-02-11 09:21:2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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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事责任复习:违约责任的特征

  违约责任的特征

  违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除此之外,还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的民事责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时所产生的。

  ①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或者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

  ②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

  (2)违约责任应当由违约方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

  ①违约责任是违约方自己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不是由他人承担的责任;

  ②因第三人行为造成债务不履行的,债务人仍然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承担了违约责任以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③违约方只能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第三人或国家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方处以的罚款、没收、收缴非法所得等责任,不属于违约责任,不能因此而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合同中约定。

  法律规定了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违反法律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的违约责任。

  ①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违约发生后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②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的违约责任,受法律保护;

  ③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违反公平原则,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法律可以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4)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

  合同是财产流转的法律形式。合同关系是财产关系而非人身关系,合同的权利义务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因此,违反合同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违约责任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经济损失的补偿。

  违约责任不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等非财产性质的民事责任形式。

  如果因为违约,不仅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财产利益的损失,而且给对方造成了债权人人身利益损害,则发生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竟合。债权人分别享有侵权的和违约的请求权,可以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使违约方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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