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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事责任复习:无民事行为能力致人损害

更新时间:2014-02-11 09:18:4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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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事责任复习:无民事行为能力致人损害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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