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事责任复习: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
更新时间:2014-02-10 08: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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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事责任复习: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
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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