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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监护

更新时间:2013-07-02 09:46:4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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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护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他合法权利而设立的法律制度,由特定人对被监护人实施监督、管理和保护。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他合法权利而设立的法律制度,由特定人对被监护人实施监督、管理和保护。

  (二)监护人的设定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①法定监护(团体监护);

  ②指定监护;

  ③遗嘱监护;

  ④经主管组织同意的自愿监护;

  (三)监护资格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四)监护人的职责和责任

  (1)监护人的主要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其生命健康权被不法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证被监护人在生活方面的基本需求;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保证其财产不受不法侵害。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处分其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证被监护人的身心发育和成长;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2)监护人的主要责任:

  1、对未尽监护职责时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对不履行监护职责而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承担民事责任。

  (五)监护的终止

  监护关系的终止包括监护的解除和撤销。

  1、监护关系的解除:被监护人取得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关系的撤销: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

?2013年成人高考考试时间确定:10月12-13日 

?2013年成人高考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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