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三)
167、质权的特征:1、质权的客体范围广泛。质权的客体有动产及权利。2、质权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168、质权的设立: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身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和璺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69、动产质权消灭的主要原因有:1、被担保债权的消灭。2、抛弃质权和任意返还质物。3、质权标的物灭失。4、质权的实现。5、质权的存续期间届满。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170、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依法处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71、留置权的特征:作为担保物权,除具有物权性、价值性和担保性等担保物权的共同属性外,还有以下特征:1、留置权是一种具有二次效力的法定权利。2、留置权的成立以占有作为债权标的的动产为要件。
172、留置权人的权利:1、留置物占有权 2、留置物的孽息收取权 3、保管费用请求权 4、优先受偿权。
173、留置权人的义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债权消灭时或者另外提供担保时,有将留置物返还给其所有人的义务。
174、留置权所有人的权利:1、留置物的处分权 2、留置物返还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留置权所有人的义务:偿付因留置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清偿债务。
177、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理合理的精神处理相邻关系。
178、相邻关系的种类:一、关于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发生的相邻关系 二、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入情入理的相邻关系 三、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四、因环境污染产生的相邻关系 五、因采光、通风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181、债的本质:债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本质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工具。债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又随着社会经济的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变化而变化。
182、债的作用:债权制度成为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服务于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2、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3、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83、债的要素: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项基本要素。
184、债的分类:一、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三、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四、特定之俩和各类之债五、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是否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六、主债与从债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185、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186、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的行为。
187、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188、不当得利的构成要素:1、必须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到损失。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不一定都构成不当得利,主要有如下情况: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1、履行首先上的义务而为给付。2、清偿未到期的债务。3、因不法原因而交付财产。
189、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进行管理的行为。
190、构成无因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为他人管理事务。但是下列事务的管理,不能构成无因管理:1)违法行为,如为盗窃分子寄存赃物;2)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方能实施的行为,如代为放弃继承权;3)必须由本人新年办理的行为,如婚姻登记;4)不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如为朋友接待客人。2、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须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191、债的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债的主体的前提下,债的内容或标的所作的变更。
192、债的解除:是指债务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提前终止债的效力。
193、债的变更和解除的条件: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2、订立合同所住所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3、由于当事人一方的关闭、停产、转产、破产、或被责令停业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4、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无过错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由于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6、由于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7、因国家新的法律颁布或政策变动,使合同不能履行。8、情事变更。
194、债的变更或解除的程序:1、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债的程序。2、因当事人一方行使变更或解除权而变更或解除债的程序。
195、变更和解除债的法律后果:1、债被变更后,依变更的内容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未履行的部分按变更的内容履行。2、债被解除后,债的关系提前终止,债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消灭。3、对债的变更和解除负有责任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原因,致使债变更或解除的,当事人双方均不承担责任。5、债的变更或解除是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先由有责任的合同当事人向对方赔偿,再由赔偿者向第三人追偿。
196、债的主体变更:是指债的内容不变,债权主体或债务主体变更的情况,即债权债务不变,而债的关系当事人改变。债的主体变更又称债的转移。
197、债权的转让的条件:债权转让须符合以下条件方能生效: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转让不改变债的内容。2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合意。3、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4、债权的转让须通知债务人。
198、债务转移的条件:1、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2、所转移的债务须具有可转让性。3、所转移的债务转移为内容的协议,且债务人与第三人在订立协议时,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一致,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对方与其订立债务转移协议的,该协议即属无效。4、债务转移协议必须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债务转移协议生效的主要条件。
199、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一为合同承受;一为企业合并。
200、债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一)履行。(二)抵消。(三)提存。(四)双方协议。通过协议终止债的关系主要有三种情况:1、免除债务2、协议解除债3、债的更新。(五)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在法人合并时,就会发生债因混同而消灭的情况。(六)其他原因。
201、债的担保,是保全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在现代法上,债的担保种类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和反担保
202、债的担保的特征:1、债的担保是保证合同履行的方法。债的担保是当事人双方事先对合同权利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也是对合同法律效力的一种补充和加强。2、担保合同的发生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并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也随主债权的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具有可变性。3、担保合同因主债关系的无效而无效。
203、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依最高人民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下列担保合同无效: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5、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酱、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6、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7、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4、定金,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履行合同前预告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货币的担保形式。
205、定金的分类:依定金的目的、性质及效力不同,分为如下种类:1、证约定金。2、订约定金。3、解约定金。4、违约定金。
206、定金条款的成立:1、须有定金合同或主合同中存在定金条款;2、定金合同从实际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否则,当事人就会专吃“定金饭”,诱发投机和欺诈行为。
207、定金违约金的区别:1、交付的时间不同。定金的交付发生在合同履行前,而违约金交付则发生在违约行为之后。2、作用不同。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违约金主要是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责任的方式。3、约定方式不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而违约金既可以是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
208、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1、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方式,不具有担保性质;2、预付款不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定金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3、定金具有制裁违约方的作用,预付款则无此作用,
210、保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委托关系3、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关系
211、保证合同的法律特征:1、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内容变更包括:标的物种类变更、数量增减、债务履行期限变化等。2、保证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3、保证合同是附延缓条件的合同。4、保证合同是以债权人的保证请求权为目的的特殊合同。
213、保证合同的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14、保证合同生效的条件:(一)、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能力。(二)保证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1、保证人为公民仆人的,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原则上企业法人可对外独立承揽保证责任。其他法人组织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对外保证要受到如下限制: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使用外国两点论或国际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三)保证人对承揽保证责任须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四)保证合同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五)保证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215、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而赋予债权人依据一定的程序或方法,实施一定的行为以保持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的实现,即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实现债权的保证。
219、撤销权的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其财产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人的行为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且继续存在。4)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2、主观要件: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1)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无偿行为,只要具备前述客观要件即可,而不必要求债务人与第三人必须有主观上的恶意。2)对于有偿行为,即“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则必须以债务人、第三人实施该行为时的恶意作为撤销权应具备的要件
220、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21、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1)非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关系、劳动关系、国家关系等,不属《合同法》规范的对象。2)并非所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均得构成合同的内容。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须互相或平行作出意思表示。2)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意”3、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4、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
222、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二、主合同与从合同。三、为订约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四、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223、合同解释的概念:是指有权机关根据相关的事实,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规则,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合同条款所作的说明与确认,以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224、合同的解释的规则:(一)文义解释规则。(二)整体解释规则。 (三)目的解释规则。(四)习惯解释规则。(五)诚信解释规则。
226、合同的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确定合同成立时间的一般原则,由于合同的形式不同,确定具体合同成立时间的标志亦有所不同,主要有: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如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签字或盖章,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227、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1、承诺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通知到要约人时生效。因此,承诺通知到达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承诺以行为方式作出的,承诺自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
228、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229、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
232、有效合同的生效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自然人 2)法人 3)非法人组织 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益事业。4、标的可能。
235、可撤消合同的特点:1、有撤消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系合同被撤销的必要条件 2、撤销权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
236、效力未定合同:又称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主体资格欠缺,其有效或无效尚需由第三人行使形成权予以确定的合同。而相对人有催告权与撤销权。催告权,是相对人在得知其与对方行为人所签订合同有效力未定之事由后,催促第三人在一定期间内作出是否追认表示的权利。依《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催告期为1个月。
237、效力未定合同的特点:合同效力需由第三人行使形成权予以确定,此与无效合同不同,与可撤销合同亦不同。形成权由第三人行使,而相对人有催告权与撤销权。
238、效力未定合同的类型: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依《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订立纯获得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239、合同空缺条款的履行规则:
1、质量条款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2、价款或报酬条款不明确的履行规则。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履行规则。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履行规则。5、履行方式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6、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240、依《合同法》第61、62条的规定,对合同的空缺条款应依如下次序予以补缺:
(一)协议补缺。(二)推定补缺。(三)法定补缺。
243、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先为给付的义务。2、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3、后履行债务方无可靠、适当的担保。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可拒绝对方履行或相应履行要求的权利。
244、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2、先履行义务方及后履行义务方履行期限分别届满、届至,但先履行义务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3、先履行义务方的债务有可能履行。
247、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确定违约责任能否成立应遵循的准则或根据。
248、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分割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揽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特点:1、责任竞合基于当事人实施同一个不法行为而产生,此为责任竞合的前提。2、同一不法行为同时具备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3、同一不法行为导致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互冲突。
249、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的概念,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以前,明确地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50、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一)继续履行。(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限制。1)可预见规则,又称合理预见规则,应当预见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方对于对方赔偿的损失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千万的损失。2)减损义务规则,又称减轻损失规则。减损义务,是债权人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法定义务。依《合同法》第119条,债权人在对方违约后未履行该项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3)损益相抵规则,又称损益共销规则,是指债权人基于与损失发生的同一赔偿有罪而受有利益时,所能请求的实际赔偿额只能为自损失中扣除其所受利益的差额。(三)支付违约金。(四)定金责任。(五)其他救济措施。
256、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确定的法律意义:1、界定标的物所有权归属,明确标的物的处分效力。2、界定标的物的利益归属。3、界定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257、标的物风险及其损失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58、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1、供用电合同是特殊的买卖合同。2、供用电合同的订立具有特殊性。3、供用电合同是典型的计划合同。
259、供用电合同的效力:(一)、供电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1、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安全供电。2、中断供电时应履行通知义务。3、及时抢修义务。(二)用电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1、交纳电费的义务 2、安全用电义务。
260、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61、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1、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2、赠与合同的内容为无偿向他人给付财产。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262、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未交付赠与物的,应承担无偿给付赠与物的义务,包括动产赠与的交付义务和不动产赠与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统称为向受赠人转移赠与财产权利。赠与人未按约定履行给付赠与义务的,受赠人能否请求履行给付义务,根据赠与合同的不同目的分为两种情况:1、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支付。2、其他目的的赠与,受赠人无权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263、赠与人不履行交付义务的责任: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64、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1、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其无瑕疵时,应承担瑕疵所生损害的赔偿责任。
265、赠与合同撤销的原因:1、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2、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受赠人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266、赠与义务的拒绝履行: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此项权利称贫困抗辩权。
267、附义务赠与:受赠人须履行约定的给付义务的赠与。
268、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69、借款合同的性质:借款合同是以金钱为标的,以当事人之间信用关系为基础的融资关系,提供货币的一方为贷款人,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借款人。
270、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1、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处分权的合同。2、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271、借款合同的分类:根据贷款人不同,借款合同分为信贷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
272、信贷合同与民间借款合同的区别:1、法律对主体资格的限制不同。信贷合同的贷款人只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信贷业务,不能成为信贷合同的贷款人。而民间借款合同的贷款方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外的主体。2、合同生效时间不同。《合同法》对借款合同生效时间采取区别对待原则,信贷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生效,民间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借款交付时生效。3、合同是否有偿不同。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可由当事人选择有偿或无偿。4、信贷合同形式不同。信贷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而民间借款合同形式由当事人自行选择。5、贷款人的权利不同。信贷合同的贷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情况有法定的检查、监督权。在民间借款合同中,作为贷款人的公民或其他社会组织虽也可依双方约定了解借款的使用情况,但无法定的监督、检查权。
273、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74、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一)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二)租赁物必须是特定物、非消耗物和有形物(三)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和有偿合同 (四)租赁合同具有期限性
275、租赁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按《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76、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77、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1、租赁物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 2、租赁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3、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并非使用租赁物的代价,而是出租人以租赁物价值和预期利润为基础获得的收益。4、融资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享有租赁物归属选择权 5、出租人为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而不是一般的公民或法人 6、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和有偿合同
278、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1、出租人的权利:1)享有租赁物所有权。2)收取租金的权利。2、出租人的义务:1)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2)在租赁期限内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279、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1、承租人的权利:1)自行选择租赁物及出卖人。2)受领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并享有与此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3)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有权对租赁物使用收益,并可排除任何人不正当的干涉和妨碍。4)根据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的约定,在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时,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并有权要求出租人予以协助。5)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时,承租人享有对部分剩余利益的返还请求权。2、承租人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2)妥善保管、使用和维修租赁物。3)依法承担租赁物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4)维护出租人租赁物所有权的义务。5)租赁期限届满,按约定及时返还租赁物或购买租赁物。
282、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的标的仅限于工程的建设 2、国家对合同实行特殊管理 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管理表现为:1)要求承包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同时,作为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经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关批准并颁发的《勘察许可证》、《设计许可证》,作为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与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发包人一般须是经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但实践中无法人资格的自然人、非法人组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也受法律保护。2)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衽较严格的法律监督。3、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83、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应履行协作义务。2)必要检查的义务。3)竣工验收的义务。4)按约定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拒绝交付所建工程,并有机以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清偿工程价款。承包人的此项权利通说为法定抵押权。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得对其实施留置权。
284、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1、运输合同是有偿、双务合同和诺成合同 2、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送行为 3、运输合同主体为托运人(旅客)、承运人 4、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订立合同具有特殊性 1)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2)合同条款相对稳定并具有格式条款的特点。
285、运输合同的分类:1、以运输的对象为标准,分为客运合同与货运合同。2、以承运人数量为标准,分为普通运输合同和联运合同。3、以承运人采取的运输方式为标准,分为单一运输合同与多式联运合同。
286、运输合同的共同规则:1、承运人的安全运输义务 2、安全运输是货运合同、客运合同承运人最基本的义务。3、承运人按约定或通常的运输路线运输的义务 4、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5、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支付运费的时间可分为“运费预付”和“运费到付”两种
287、客运合同的效力:(一)、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对旅客发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对旅客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特点是:1、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2、承运人负责的法定情况:第一,《合同法》规定的免现情况。第二,其他运输特别法规定的事由。3、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范围包括旅客及其死亡旅客的继承人,以及按时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4、人身作废的赔偿数额,运输专门法胡规定的,适用专门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规定。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承揽赔偿责任的特点是:1)实行过错归责原则。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才负赔偿责任。按过错归责原则,因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旅客自身过错以及物品自然忏悔发生的毁损,承运人不承揽责任。2)实行限额赔偿原则,没有限额规定的,适用民法全部赔偿原则。(二)告辞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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