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民事责任笔记
民事责任 $lesson$
第一章 民事责任概述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合同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民事义务,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的特点
(1)以民事义务存在为前提――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2)民事责任法律责任――不是道义责任;
(3)民事法律责任是独立的责任形式――不是刑事、行政责任;
(4)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不排除其他责任形式;
(5)以补偿性为主――一般排斥惩罚性;
(6)民事责任是责任人对受害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该原则确定,过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行为人有过错就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的大小一般不是承担民事责任大小的依据,只有在共同过错情况下,才是承担民事责任大小的依据。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确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最基本原则,在民事责任中居主导地位,是普遍适用的归责原则。
推定过错,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在受害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受害人能够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为加害人的行为所致,而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就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下述条款中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
第一百零九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民法通则》第四条所确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承担民事责任方面的具体体现。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赔偿损失;
(八) 支付违约金;
(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第二章 侵权民事责任
一、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简称侵权,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2.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民事责任的特征
① 侵权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不是道义责任;
② 侵权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不是刑事、行政责任;
③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财产责任;
④ 侵权责任以补偿性为主。
二、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免责理由
1.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损害事实,即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
(2)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合法行为导致他人权利受侵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区别原因和条件: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是法律上的因果联系,即合乎规律、必然的联系,具有因果关系的逻辑性;
如果原因和结果之间仅存在偶然的联系,行为只是发生损害结果的条件。
例如:往地下扔烟头引起火灾。
区别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结果的发生由多种原因引起,为"多因一果".在众多原因中有的起主要的、决定性的作用;有的起次要的、非决定性作用。区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对于正确确定民事责任的大小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例如:质量不合格种子导致农作物减产。
主要原因:种子发芽率低;
次要原因:农民第一次使用经验不足;
气候原因;
施肥不当;
管理不充分。
区别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没有介入其他人的行为,而直接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
间接原因:通过其他人行为的介入,而间接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
例如:罐头食品在保质期内变质。
直接原因:罐头食品本身含细菌超标,密封不严;
间接原因:冷藏室温度超标;
停电导致冷冻间断;
直接原因不一定是主要原因,间接原因不一定是次要原因。区别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主要意义在于,揭示损害事实发生的客观过程,以便对案情作出正确判断,从而正确认定责任的大小。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对其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利的后果,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以至侵权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利的后果,因为粗心大意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侵权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民事责任时,一般以有无过错为必备条件,而不以故意或过失论责。但是,在混合过错时,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对确定侵权人责任的大小有重要意义。
① 关于推定过错:如前所述,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在受害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受害人能够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为加害人的行为所致,而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就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推定过错的方法,只适用于法律有规定的情况。
② 关于共同过错:是指二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行为人均有过错,造成同一个损害后果发生的情况。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共同过错造成侵权的,根据行为人过错程度确定其分担民事责任的大小。
③ 混合过错:是指损害后果的发生既有加害人的过错,也有受害人的过错,即受害人和加害人均有过错的情况。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对于混合过错的情况,应当根据行为人过错程度确定其如何分担民事责任。
④ 一般过错:又称一般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利的后果,因为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侵权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⑤ 重大过错:又称重大过失或粗心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利的后果,因为粗心大意没有预见到,以至侵权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在共同过错和混合过错中,区分一般过错和重大过错,对于确定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有重要意义。
2.免责理由
(1)不可抗力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其民事权利被侵害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例如:"撞了白撞"
(3)正当防卫和紧急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和紧急紧急避险是法律允许的自力救济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如下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第三人过错
行为人本身没有过错,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侵权结果发生的,行为人不具备主观过错要件,因此不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贾国宇在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用餐被爆炸的卡式炉烧伤。春海餐厅不承担民事责任,而生产不合格卡式炉的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三、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1)职务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主体: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为特点:职务行为
后果:国家机关承担责任
(2)产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狭义产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
侵权责任――非违约责任
责任人:制造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
全部财产责任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建筑物等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7)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8)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9)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过错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一、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1.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概念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又称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时,对另外一方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一方称为违约方,另外一方称为守约方。
2. 违约责任的特征
违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除此之外,还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的民事责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时所产生的。
①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或者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
②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
(2)违约责任应当由违约方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
①违约责任是违约方自己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不是由他人承担的责任;
②因第三人行为造成债务不履行的,债务人仍然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承担了违约责任以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③违约方只能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第三人或国家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方处以的罚款、没收、收缴非法所得等责任,不属于违约责任,不能因此而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合同中约定。
法律规定了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违反法律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的违约责任。
①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违约发生后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②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的违约责任,受法律保护;
③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违反公平原则,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法律可以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4)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
合同是财产流转的法律形式。合同关系是财产关系而非人身关系,合同的权利义务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因此,违反合同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违约责任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经济损失的补偿。
违约责任不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等非财产性质的民事责任形式。
如果因为违约,不仅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财产利益的损失,而且给对方造成了债权人人身利益损害,则发生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竟合。债权人分别享有侵权的和违约的请求权,可以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使违约方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免责条件
(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违约行为;
违约形态,是违约行为形态的简称。违约行为有各种表现形式,根据违约行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和特点,对违约行为进行的分类,称为违约形态。
违约行为的具体形态包括:
(1)预期违约(先期违约)
先期违约包括明示的先期违约和默示的先期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是明示的先期违约;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是默示的先期违约。
先期违约属于毁约行为,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不履行(完全不履行)
不履行,是指合同债务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导致合同全部义务履行不能,或者履行期限届至,合同债务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
不论是履行不能还是拒绝履行,合同债务人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包括给付迟延和受领迟延两种情况。
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至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对迟延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强制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应当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履行。在债权人迟延履行时,债务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将标的物提存,并因此消灭债务。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4)不适当履行
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履行债务有瑕疵或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
履行债务有瑕疵的为瑕疵给付。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是履行行为有瑕疵,以致侵害了债权人在正常履行情况下可以得到的利益。
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其他权益造成损害的为加害给付。加害给付行为给债权人其他权益造成损害,构成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竟合,债权人可以选择行使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9、110、111和第112条分别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以及其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情况的,分别规定了违约责任。
(5)其他不完全履行行为
除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的情形外,其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包括:部分履行、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2.主观上存在过错
过错责任原则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但法律规定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除外。
(二)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
免责条件,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构成违约的,可以依法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合同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耗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债权人的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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