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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经济法基础》法条:会计工作的禁入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8日 02:54:06 来源:环球青藤 点击量: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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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进行中,环球青藤小编整理了“2021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法条背诵:会计工作的禁入”,供广大考生备考使用,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考点:会计工作的禁入规定

(1)终身禁入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2)5年禁入

①因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②会计人员具有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一般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以上就是关于2021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法条:会计工作的禁入的相关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及时关注本平台,小编将为大家持续更新,记得查看哦!

分享到: 编辑:戚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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